您的位置:首页 > 丹棱频道 > 案侦说法 >
法院:无依据证明是赠与 女方应如数返还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08-11 09:46:4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刷男友信用卡周转算赠与还是借贷?


  法院:无依据证明是赠与 女方应如数返还


  恋爱期间,涂女士数次让男友徐先生办信用卡套现帮自己周转资金。两人分手后,徐先生要求涂女士返还所有借贷的金钱,涂女士却不愿意,徐先生便将其告上了法庭。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涂女士称这些款项是赠与,且所有的资金均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虽然双方没有明确建立借款关系,但法庭从聊天记录和资金流转记录中获得重要信息,并作出了判决。


  审理聊天和转账记录成认定关键


  法庭经对双方相关资金流动情况调查得知,徐先生开通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均交给涂女士使用,甚至有些还开通了网上贷款平台的借贷项目。


  经核实,徐先生信用卡消费金额为9万余元,利息为1.8万余元,共计10万余元;网络贷款金额为5万余元,利息等相关费用为1.3万余元,共计6.8万余元。徐先生通过支付宝向涂女士转账7万元,包括网络贷款金额5万余元,涂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徐先生转账3万余元。徐先生主张的借款方式有三种:一是涂女士刷徐先生所有的信用卡,二是徐先生帮涂女士在贷款平台借款,三是徐先生通过支付宝向涂女士转账。基于此,法院分别予以分析并作出认定。


  首先是信用卡。法庭从双方聊天记录得知,涂女士提出徐先生办信用卡帮自己周转,徐先生同意却对如何还款表现担忧时,涂女士说:“自己还。”徐先生办好卡后,告知了涂女士密码。在后期双方发生争执时,涂女士称“我正是用钱的时候,你不能停我信用卡”。由此表述可见,涂女士认为信用卡是自己的,用途也是帮助自己的资金周转,故法庭认为,通过信用卡消费的钱是涂女士向徐先生借的钱,包括利息、手续费等也应当由涂女士偿还。


  其次是在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法庭根据聊天记录可得知,徐先生贷款后,直接将钱转账给了涂女士,故法庭认为是涂女士向徐先生借的钱。


  最后是频繁的支付宝资金转账往来。法庭从双方转账的时间来看,部分转账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即徐先生将钱转给涂女士后,涂女士在一两天之内就转回给了徐先生。在双方未对转账款项的性质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情况下,法庭认为应当认定为是基于借款而产生的转账往来。从转账金额看,徐先生转账的金额大于涂女士转账的金额,那么徐先生支付给涂女士的就是借款,而涂女士支付给徐先生的就是返还的借款及利息。


  判决女方返还14万余元借款


  涂女士辩称,徐先生向自己转账的资金是赠与,信用卡刷卡消费也是用于共同生活。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并无任何信息显示钱是徐先生赠与给涂女士的,徐先生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书面形式表示钱是赠与给涂女士的。故涂女士抗辩赠与的理由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信用卡消费,2018年7月24日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涂女士承认“我给你说过我每个月要还五六万元”。法院据此认为,徐先生在了解涂女士已经欠债的情况下依旧办理信用卡并交给涂女士使用,表明双方均了解刷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涂女士还债。同时,聊天记录还载明,涂女士曾试图从各种渠道贷款并且从多张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和数额已经超出了通常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标准。因此,涂女士辩称刷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理由也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分析认为,涂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徐先生转账的金额认定为还款,金额为3万元。同时,徐先生所有的信用卡共计还款1.5万余元。因此,法院认定徐先生的信用卡系涂女士在使用消费,故信用卡还款也应当视为针对该类借款的偿还。


  综上,徐先生共计给涂女士借款并产生利息共计19万余元,涂女士向徐先生还款4万余元,故涂女士还应当向徐先生支付14万余元。法院遂判决涂女士向徐先生返还借款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大笔资金往来应事先商定钱款性质


  近年来,“分手后讨还金钱”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其实,情侣在恋爱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甚至会有一些大额的金钱往来。为了这些钱,曾经的恋人最终可能闹上法庭。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双方哪些金钱花费可以获得支持,哪些金钱往来不获得支持,都是需要有相关证据作支撑。


  法官还特别建议,在恋爱期间,双方如果涉及大笔金钱往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往来、手机转账等,甚至像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把以本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拿给对方使用,请事先商定钱款性质,并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武侯法 全媒体记者 陈博)


编辑:廖文宾

眉山长安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电话:(028)38168086 |

蜀ICP备18022806号-1 眉山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西一段主楼西5楼 邮编:620000

蜀ICP备18022806号-1 眉山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