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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法庭纪实:打官司要靠证据说话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10-30 07:08:21 】 【 来源:四川新闻网

  

  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常常有当事人发出这样的感慨:为什么明明我有理,官司却输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说了算?在法庭上,往往最终是证据说了算。


  ——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一切诉讼主张的提出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都要依靠证据,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己方的观点。法院进行裁判,也主要依靠证据认定事实,进而适用法律。


  本期法庭纪实,来看看两个发生在青神县和洪雅县的案件,没有给力的证据结果是怎么不给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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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给前妻的“彩礼”?


  邵某某将前妻兰某某诉到青神县法院汉阳法庭,要求前妻返还彩礼30余万。起诉后,邵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申请冻结兰某某银行账户,账户显示余额7247元。


  邵某某和兰某某在2000年协议离婚,儿子随邵某某生活。2011年底,因儿子结婚事宜,两人在亲戚的劝说下,同意复婚。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邵某某给兰某某转款达30余万元。


  法庭上,邵某某陈述,兰某某一直说要买房才复婚,自己打工多年转给她30多万,中途要求去买房复婚却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既然无复婚诚意,便要求兰某某返还由其保管的“彩礼”30余万元。


  而兰某某则辩称:自2012年以来,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该笔款项系邵某某自愿给付并已被用于两人共同的家庭日常开支,故不应返还。


  邵某某当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示作为证据。


  兰某某则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庭上,两名证人的证言十分雷同,拿着打印的一页纸,陈述兰某某这几年来操持家庭生活的几件大事。面对法官询问,证人表示,这些内容都是由兰某某当面告知的。


  两周后,案件宣判:兰某某返还邵某某7247元。


  看着男方似乎有理,也有转账凭证等证据,女方的证人不靠谱,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


  案件承办法官青神县法院院长廖敏释法:该案开始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2年5月起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初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对同居关系期间邵某某给付兰某某的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同居关系纠纷。


  廖敏指出,经法院审查,兰某某的证人证明的内容均由兰某某告知,并非自己知道的客观事实。故法院对两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不予采信。但这并不是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案件中,邵某某主张该款项系交由兰某某保管,但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原被告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因原告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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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消失”的广告牌


  因没有证据,输掉官司的洪雅县小伙子李某也很郁闷。


  李某称,2019年6月,自己租用了王某房顶上的广告牌作广告,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2800元。后因政府拆迁,广告牌被拆。


  李某以租赁期尚未届满,要求王某退还剩余的租金1650及广告制作费1000元。


  庭审中,王某以双方未签订过租赁合同,且自己没有收过李某的租金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并且王某还认为广告牌拆除是政府行为,李某不应当起诉自己。


  在举证环节,李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与王某有租赁关系,且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付了租金,更无法证明自己制作广告所花费用,只是说双方是口头约定,自己把钱给了王某的妻子李某红。


  然而经法庭查实,王某与李某红并非夫妻关系。


  最终,李某黯然撤诉。“唉,只有吃亏买教训了”,离开法院前,李某感慨。


  “此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很有意义。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起诉,因为‘我们关系好,他不会耍赖’或者‘我们打交道多年,他从来没有失信过’而不注重证据保存,最终诉讼到法院,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洪雅县法院法官王雪梅表示,普通老百姓可能不懂得证据形式的有关规定,但其实只需要把能够记载事实的载体保留下来就可以作为证据,比如合同、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通过此案,王雪梅法官告诉大家,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大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否则在出现纠纷后,可能会出现虽然自己觉得有理,但没有证据支持,输掉官司的情况。(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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