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建设 >
市法院一案例入选2025年度全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6-04-30 16:28:38 】 【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7日,省法院联合司法厅召开“十四五”时期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法院发布2025年度全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市法院一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案”入选。


3444cdef-eeb2-4e1a-8475-5513dc35a64c.png


  ▲点击图片跳转原文链接


  案例六


  税务机关不能向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强制征缴税款滞纳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法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确定破产管理人,某区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8月,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载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24个月,滞纳金、罚金等依法作为普通债权清偿。2021年1月,法院裁定确认某区税务局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包括税款本金和滞纳金。重整计划在原定执行期限内未执行完毕,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启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算程序,破产受理法院同意破产管理人延期,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职责。2023年3月,某区税务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事项通知。2024年6月,某区税务局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决定扣缴滞纳金67万余元并已强制扣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判决某区税务局返还强制扣划的滞纳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重整与重整计划执行系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均属于破产重整程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定约束力,相应债权应按重整计划受偿。原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仍在履行监督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职责,该公司仍处于破产程序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草案推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执行和债务清偿。某区税务局强制扣划已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税款滞纳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企业破产期间,有关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某区税务局应返还已扣缴的款项。遂判决:撤销某区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责令某区税务局返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6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破产程序中强制执行税收违法行为、明确税款滞纳金清偿顺序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厘清了破产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边界,明确税务机关不得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对滞纳金进行个别受偿,而应依据企业重整方案确定的顺位、比例受偿,或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参与分配。本案通过依法裁判,有效防止公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当行使,为重整企业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编辑:杨妍雨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