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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国家赔偿审判“当赔则赔”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12-30 09:35:24 】 【 来源:新华社、法治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25年,最高法29日发布了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其中既包括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刑事赔偿案件,也包括佘祥林、赵作海等一些冤错案件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最高法表示,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人权保障和涉产权保护的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审判“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新目标,合力落实国家赔偿审判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发展质效。


  案例一:黄彩华等人申请国家赔偿案


  1997年7月30日,韦月新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油溪派出所传唤。自1997年7月30日起至8月1日止,派出所民警黄某浩、黄某文审讯了韦月新3次,长达30多个小时,对其采用体罚、殴打等方式逼取口供。1997年8月1日,韦月新自缢于该派出所留置室。经法医鉴定,韦月新身上多处损伤均系钝器作用所致,属轻微的非致命伤,结论为韦月新系生前缢死。1998年1月7日,广东省河源中院认定黄某浩、黄某文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1997年12月8日,韦月新的亲属黄彩华等人以刑讯逼供致韦月新死亡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河源中院经审理,决定:连平县公安局赔偿韦月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49580元;给付韦月新生前抚养的韦鹏锋、韦鹏勇俩人生活费合计为17745元;给付韦月新的父母韦娘金、黄亚田二人每年3120元的生活费直至死亡时止。


  典型意义


  此案发生于1997年,系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尚属空白。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且与受害人自杀身亡具有内在联系,据此就应当认定属于“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该案的赔偿决定,让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得到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权利,案件的审理结果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黄凤亿申请国家赔偿案


  199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开枪击中黄凤亿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百色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凤亿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近30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20年给付年限计算。该决定生效后平果县公安局已全部履行完毕。20年后,黄凤亿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平果县公安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留置尿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平果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百色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


  百色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黄凤亿再次提出的赔偿请求,并作出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黄凤亿就同一损害事实再次申请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但黄凤亿20年后仍生存,且其损害后果持续至今,应视为新的损害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予支付其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责令平果县公安局继续支付黄凤亿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留置尿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余元,驳回黄凤亿提出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关于再次请求国家赔偿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该案参照了侵权法及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对给付年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留置尿管费等给予赔偿。


  本案的审理,创造性运用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打破不合理惯例的束缚,精准诠释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表明了人民法院努力打通国家责任制度堵点,畅通国家赔偿渠道的鲜明态度,揭示了新时期国家赔偿审判的新要求:既要能动司法,把法律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转化为权利保障红利,又要守住法律底线。


  案例三: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某晌失踪4个多月。公安机关调查后怀疑系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遂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并予以刑事拘留。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河南高院裁定核准。2010年4月30日,赵某晌回村。2010年5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刑事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和商丘中院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依法释放。同月11日,赵作海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商丘中院与赵作海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商丘中院一次性支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的既是立法对公民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国家责任的法律归位与担当。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赵作海案再审改判无罪时,恰逢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实施前的时间节点,鉴于新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内容,本案在依法给予无罪羁押赔偿金的基础上,参照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考虑到赵作海被长期羁押,应视为致其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通过协商以另行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其精神损害,及时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广泛关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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