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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1-11-24 10:15:34 】 【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检察机关围绕涉案企业超标的额查封、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纠正法院超标的额查封

  

  海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因某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25宗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27亿余元。法院作出财保220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25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某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行政裁定书。

  

  自规局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25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总评估价值60亿余元。自规局向法院发函,请求仅保留其中8宗土地的使用权查封,其余查封事宜依法处理。法院既未对某开发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亦未改变土地查封。某开发公司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发现法院查封的25宗土地使用权总评估价高达60亿余元,某市自规局向某开发公司追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为27亿余元,超出33亿余元,违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属超标的额查封行为,且法院对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的发函未及时处理。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法院加强沟通协调,达成纠正本案超标的额查封问题的初步共识。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解除上述25宗土地中17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践行“检察为民办实事”,聚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发现法院超标的额查封行为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坚决避免“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情况发生,助力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主动沟通听证化解劳动争议

  

  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存在未按期支付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药业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确定该公司支付史某某等6人工资65838元及缴纳张某某等4人养老、失业保险费26万余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没有明确理由未予受理,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该案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院围绕行政争议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等焦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法院未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违反法律规定。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人社局移送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依法受理审查。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与检察机关沟通,称未依法受理系因被申请执行企业当时确实存在经营困难。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院走访了药业公司,了解到疫情缓解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并已经支付部分工资款。检察院向药业公司阐明,行政机关如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会加重企业负担,督促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办案人员与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深入沟通,转达了企业将尽快支付欠款的愿望,讲明企业经营有起色才是双赢的道理,员工表示谅解。检察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组织召开有行政机关、被申请执行企业、执行法院、听证员参加的公开听证会,促成共识。此后,药业公司全部履行了支付义务,某市人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民工讨薪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评估司法决定对企业经营、员工权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主动同行政机关、法院沟通协调,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采取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公开调处化解停产企业困境

  

  湖北省某市某村一组、二组与石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97亩土地租赁给其进行生猪养殖。石某某投资2000余万元建设“某家庭农场”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认定某家庭农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97亩建设猪舍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7亩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94万余元罚款。

  

  某家庭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自规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冻结、划扣石某某银行存款,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院接到某村一组、二组村民对某家庭农场污染环境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某家庭农场生猪养殖场建设依法取得动物防疫许可证,并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设施、技术先进,无污染,项目被列为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得到了村镇和畜牧部门的支持和批复。同时了解到该家庭农场因行政处罚及部分村民阻挠导致停工停产。

  

  检察机关对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即可。某家庭农场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用地,自规局应当督促某家庭农场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不应强制拆除并处以高额罚款。法院在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未充分考量行政比例原则,且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存在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情形,法院予以采纳。但自规局未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石某某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办理期间召开有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市法院、农村农业局、银行相关人员及案件当事人等参加的调处会,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撤销对某家庭农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恢复企业征信的事项开展调处。调处会认为,某市自规局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和金融部门就恢复征信予以解答和对接。检察院向自规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某市自规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今后将高度重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并尽快办理用地手续,确保某家庭农场合法经营。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履职的同时,充分发挥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通过公开调处的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编辑:赵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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