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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三十而立 看四川如何破题维权难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07-03 08:16:0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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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楚乔传》原小说作者潇湘冬儿在微博就作品抄袭一事向《斛珠夫人》作者萧如瑟发布道歉声明,为萧如瑟长达3年的诉讼维权划上了句点。侵权案件落幕,著作权案件维权成本高、取证和认定难、赔偿数额低等问题却再次引发关注。


  近年来,琼瑶于正《宫锁连城》案、天下霸唱与玄庭公司《鬼吹灯》案、《锦绣未央》案、李霞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案等涉及小说、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争议维权案件频见报端,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复杂、维权成本高、抄袭认定不易、侵权赔偿数额低等是他们的共同特点。今年,恰逢是我国著作权法施行第30年,国家立法层面将如何破解著作权维权难问题,我省又贡献了哪些经验智慧?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专家、律师。


  A以案说法侵权本质在于“抄”


  在《斛珠夫人》诉《楚乔传》侵权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说法——《楚乔传》中仅有1000字左右内容与《斛珠夫人》近似,篇幅太小,不应构成抄袭。对此,二审判决认为,“只要主张被剽窃的段落构成独立作品,作者就有权主张著作权保护,其是否属于小说的基本内容,在所不问。”“著作权侵权的判断,通常是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进行认定。两作品的接触一般不是审理的难点,难点在于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目前,我国对于‘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司法审理角度和方法,也比较成熟且一致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职律师任思静告诉记者,《斛珠夫人》诉《楚乔传》侵权案中被告所主张的比例原则,在早些年的司法案例中也有出现过,但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对专业问题认识的不断提升,实质性相似内容占整部作品极少比例,并不必然影响侵权的成立。“也就是说,并不是整体结构、大比例的抄袭才叫抄袭,只要剽窃了权利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表达,无论是单章节、段落还是单句等,都可以认定为抄袭。”任思静说。


  省律协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锋表示:“该案的抄袭行为属于高级抄袭,即‘洗稿’行为(对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针对高级抄袭行为,司法判断比较谨慎,有一定的难度。这样一来,侵权诉讼周期就会更长。”张锋认为,针对高级抄袭行为,原告律师在庭前必须做好充分的侵权证据收集、提炼和作品内容的对比分析,甚至采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手段,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侵权赔偿看篇幅


  连续10日道歉和近5万元的经济赔偿,网友们表示惩戒力度不够,“抄袭成本太低了,电视剧也拍了,演员也吃了红利,投资人也都有了回报,这些人如果身上不出血,抄袭这件事就还是一本万利。”据了解,《楚乔传》在拍成电视剧之后,版权售价5.86亿,抄袭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对此,任思静提醒网友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楚乔传》案件最终的判赔金额,除了考量权利人主张的句子构成作品的本身独创性高低、影响力、篇幅等,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考量了被控侵权句子占被控作品内容的比例不高、非核心内容等因素。这是合理、公正的。在占比确实不多的情况下,用被控作品整体版权的全部售卖价格来直接衡量赔偿金额,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恶意侵权。”


  张锋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以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是充分考虑了《楚乔传》中仅有1000字左右内容与《斛珠夫人》近似的篇幅问题。就裁判文书描述,上述抄袭侵权纠纷应该不涉及电视剧《楚乔传》及其制作主体。张峰说:“有一个前提必须注意,案件所述纠纷仅限于图书出版(包括电子书)的侵权行为,不涉及电视剧。如果电视剧涉及侵权,存在继续使用抄袭的相同内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B立法进展惩罚性赔偿破题维权“得不偿失”


  一直以来,维权成本高、取证和认定难、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饱受诟病。如何解决这些著作权维权老大难问题?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呼之欲出。


  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草案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强了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如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完全有必要的。”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正兴法庭庭长邱方丽说,对标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其对惩罚性赔偿早有规定。她表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原则是基于补偿的填平原则。当事人举证困难、著作权侵权案件获利损失具有隐蔽性,导致其根据被告获利和原告损失两种赔偿标准进行举证的非常少,且法定赔偿标准的50万元过低,有时候连填平的功能都不能实现。同时,著作权侵权责任除了有补偿,还有惩罚、警示等作用,如果侵权成本过低,侵权行为就会泛滥。“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强调司法主导。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成本高、当事人举证难、侵权形态多样等原因,我个人觉得,真正到法院诉讼维权的案件数量与实际发生侵权案件的比例非常低。”邱方丽告诉记者,修正草案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明确了行政职能部门查封、扣押等执法权,当事人通过行政路径维权会更便捷,同时,行政执法渠道的畅通也有利于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


  增加原则性条款防止权利滥用


  在业界为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欢呼时,省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维权中心主任黄春海注意到了该草案通过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他认为,提高侵权赔偿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权利滥用。提高侵权赔偿,针对的是恶意侵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对保护权利人和惩治侵权人直接发生作用。防止权利滥用,不支持不合理、投机性的维权,这是对善意或不具有恶意的作品使用人的保护,也是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保护,对促进社会文化艺术传播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强化著作权保护所必须的两个重要措施,两者缺一不可,互为依托。”黄春海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一条原则性条款——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在于维护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激励创新、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和人们的言论自由,如果存在著作权的行使与上述价值相悖,就存在权利滥用。


  当然,凡事有利有弊,不能因噎废食。“一部好的著作权法,将极大地促进文化艺术创新和繁荣,我们非常期待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尽快通过施行。”张锋兴奋地说。


  C四川经验借助专业力量解决“举证难”


  近年来,落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越来越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22日,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共70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44件,占77.7%。著作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邱方丽告诉记者,在著作权案件中,权属认定、作品认定、赔偿认定是审理的主要难点,其中,当事人举证困难表现明显。对此,今年5月,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与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签订了知识产权司法辅助合作框架协议,以共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辅助事务中心”的方式,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服务体系。


  法院将司法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律政公证处,创新性的对证据保全、证据调查、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事务进行剥离,依托公证机构的中立性拓展司法保障服务。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申请,法院就可以委托律政公证处参与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这既能有效发挥公证的中立性优势,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举证难。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与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了《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合作协议》,设立四川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审理过程的专业性问题,聘请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或人民陪审员提出专业意见。(全媒体记者 周靖 刘冰玉)


  


编辑: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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