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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青山绿水 优化生态环境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06-09 10:59:34 】 【 来源:四川新闻网

  

  “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眉山市人民法院持续“利剑斩污”,鼎力护“绿”,为美丽生态眉山筑起最强的司法“护盾”。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眉山市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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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山甲鳞片制“炮甲”男子获刑6年


  2018年夏天,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农林街一带的村民时常闻到一股很大的臭味,当地居民发现是有一户人在熬药。当地居民打电话向镇政府举报。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后,发现一个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并在房屋内发现了一些工业化学品。工作人员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经查,2017年10月起,万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农林街一租住房内非法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的鳞片及化学用品加工制作“炮甲”,非法获利约4万元。


  2018年11月6日,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从万某某的该租住房内扣押了硫酸镁12kg、工业硝酸钾1kg、硼砂35kg、秋石30袋、穿山甲鳞片1袋重7.98kg、炮制穿山甲鳞片2袋重197.42kg。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送检的动物制品均为穿山甲动物制品。


  经称重,涉案穿山甲鳞片为7.98 kg,炮制穿山甲为197.42 kg,共计205.4 kg,价值47.8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万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将扣押在案的穿山甲鳞片和炮制穿山甲鳞片、硫酸镁、秋石等全部予以没收;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非法处置六吨废油漆渣 两人获刑


  王某系四川彭山某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部长,负责公司危险固废处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018年11月底,公司管理废料仓库的人员向王某报告称废料堆积较多,让王某联系专门处理废料的公司进行处理。


  2018年11月30日,王某明知夏某某无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私自以两千元的价格委托夏某某非法处置该公司危废仓库内的废油漆渣。


  2018年12月1日19时许,夏某某到该公司拖运废油漆渣(塑料袋包装,代码为HW12的危险废物)6.02吨,后将该车废油漆渣非法倾倒在彭山区武阳镇顺江村一河堤处。


  2018年12月3日,环保部门发现了倾倒在河堤上的废油漆渣,遂报案并联系相关公司转运了该批危险废物。其后,该家具公司支付了五万余元处置费,并被罚款八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不按公司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私自决定将6.02吨有毒物质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夏某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二名被告人在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均主动到案,陈述了犯罪事实,且该家具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及时的处理,未扩大影响,基于惩罚犯罪、修复生态环境和实现警示教育的目的,彭山区人民法院遂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夏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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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两电鱼获刑 增殖放流并公开道歉


  杨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2019年6月初至6月20日期间,二人在仁寿县洪峰乡新建村1组双河桥下的河道廖白河流域多次使用禁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鱼类,非法电鱼共计10余斤,捕获的鱼被二人变卖及食用。


  2019年6月2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非法电鱼后回到家中的杨某某二人挡获,查获并扣押其非法捕鱼使用的电捕鱼工具。经仁寿县水产渔政站认定,二被告人的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250元,仁寿县水产站针对渔业资源损失制定了修复方案。


  2019年11月,仁寿县人民法院到洪峰乡进行了巡回审判,判决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在庭审中,杨某某与郭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声称自己不懂法才触犯了法律,认识到自己的贪利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自己真心悔过,当庭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增殖放流鱼苗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意见,表示自己愿意积极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与郭某某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开展增殖放流规格为10-12厘米鲤鱼2000尾、规格为8-12厘米鲫鱼2000尾。


  庭审后,在审判人员及旁听群众的现场监督下,二被告人在涉案河流进行增殖放流鱼苗4000尾,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禁渔期非法电鱼,不仅破坏鱼类繁殖,还会影响生态平衡,危害生态环境。”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希望通过此次巡回审判,进一步促进当地河流的生态保护。


  非法开采砂石多人获刑


  2018年4月底,余某(另案处理)邀约舒某非法开采砂石,舒某遂与吴某某、田某物色好开采地点,经余某踩点后,由余某联系帅某再踩点,再由帅某联系郑某疏通砂石管理部门关系。


  郑某谎称已疏通关系后,经郑某、余某、帅某商议,议定三人每方砂石分别提成15元、1.5元、1.5元,每方砂石共计提成18元,剩下的收益由舒某某、田某六四分成,之后,田某邀约余某某参加。


  2018年5月中旬,舒某某、田某联系挖掘机到彭山区青龙镇古佛村5组物色好的地点翻盖土,为下一步开采砂石做准备。2018年5月19日、20日,田某等人将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获款32.64万元。2018年5月23日凌晨,田某等人非法开采砂石的罪行被公安机关查获。


  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帅某、舒某某、田某、郑某、吴某某、余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田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判决,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帅某等其余五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二不等。帅某、田某等6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四十二万一千七百三十一元,并在彭山区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玩忽职守 林业站副站长被判拘役6个月


  梁某某系洪雅县林业局职工,从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担任柳江林业站副站长,负责原桃园乡林业站工作。2016年7月,因项目建设需要,洪雅县林业局在原桃园乡黄湾村征地范围内颁发了蓄积量为2308立方米,出材量为159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梁某某拿到该证后,在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证批准采伐的蓄积量全部分配了木材商人欧某某、熊某等5人并收取设计费、建立台账。欧某某等木材商人分得采伐计划后,大部分用于采伐许可范围外收购的木材开具运输许可证。梁某某在在明知欧某某等人准备运出的木材可能来源于西环线采伐计划外,仍不对木材来源进行查验,直接在先前分配的采伐计划内为上述木材商人开具了运输许可证,致西环线采伐计划以外的木材1300余立方米被非法运出销售。


  梁某某在负责原桃园乡林业站工作期间,还存在明知李某某等人滥伐林木却不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错误宣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条件、超期不为申请人办证等渎职行为。


  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西环线建设项目林木采伐计划分配给木材商人,且在向分得计划的木材商人开具运输许可证时不对木材来源进行审核,直接造成项目建设批准采伐范围内的群众无法自行申请办证,并采伐出售以及批准采伐范围外的1300余方滥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被非法运出销售,间接造成辖区产生大量涉林违法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梁某某除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外,还实施了其他渎职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砍自己的树子也犯法


  2016年2月,瓦屋山镇复兴村一组的农民周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承包林地上的3亩成片林木砍伐并出售,经鉴定,其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5.45立方米。


  2018年,该情况被洪雅县林业局发现,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以滥伐林木罪立案侦察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因周某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补种成活树木551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罪轻不诉处理,并将该案所涉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给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和守法意识,市人民法院选择到事发地且是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地区——瓦屋山镇进行巡回审判。


  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滥伐林木,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周某在2020年4月30日前按生态修复方案补种树木625株(含已经补种的551株),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瓦屋山镇所辖村社的村委会张贴其书写的检讨书。


  宣判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森林公安还进行了普法宣讲,并向村民分发了关于野生动物等生态保护的宣传手册。


  污水处理厂排“污水”被罚款15万


  2014年2月,泡菜园区管委会经东坡区政府授权,与国能环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建设经开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并约定了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完成修建,2017年6月开始调试运行。2017年8月1日,东坡区环保局验收建议不予通过,并要求进行整改。同月10日,东坡区环保局立案调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均超过国家标准。后经组织听证,于2018年2月12日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余元。


  国能环保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东坡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东坡区政府维持处罚决定,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国能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行政判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国能环保公司受到罚款15万余元的处罚。(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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