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报道之三
青神检察:“检察蓝”助力民营企业实现开门红
近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眉山某机械公司及原法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该公司原法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
企业陷危机
2019年12月27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青神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证据材料反映,两名嫌疑人分别系眉山市某机械公司的法人和财务。2015年4月左右,陈某与德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协商,在双方没有实际开展货物贸易的情况下,由李某公司向陈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其间,陈某公司多次将销售款转款给李某公司进行过账,随后对方公司再将以上“货款”退回财务个人银行账户,以上“货款”财务人员按照法人陈某安排,继续用于公司经营支出。
侦查机关在移送案件时,认定陈某的行为造成税款流失305万元,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巨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重新认定税额款项
企业迎来“一线生机”
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侦查机关和税务机关,及时协调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与税务人员、侦查人员明确了税务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定标准,根据侦查机关整理的资料和陈某提供的新证据对涉案税款逐项比对,再次对涉案税额进行全面分析、分类、核算。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该案涉及虚开增值税税额为75万余元,最大限度减少了该案对其公司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办案中,鉴于陈某对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作用,该院依法开展了社会危险性审查,经实地走访、综合评估,最终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予批准逮捕。
被解除羁押措施后,陈某全力投入企业运营,带领员工恢复产能,企业逐步回到正轨。在办案检察官的多次法制教育下,陈某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弥补了国家经济损失。
企业发展持续向好
“开门红”如期而至
今年新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国经济。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陈某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保持平稳增长,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稳步增加,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无一人离职,企业如期迎来了“开门红”。
11月5日,检察机关对眉山某机械公司及法人陈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鉴于陈某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
“司法应该刚柔相济,办案既要有力度,更应该有温度。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检察机关应运用多种手段,更加有效地护航民营企业的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精准服务,真正将‘六稳’‘六保’落到实处。”该院有关负责人说道。
( 眉山日报 魏海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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