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执法聚焦 >
殴打防疫人员、摔坏手机,太和镇一女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1-08-04 10:35:22 】 【 来源:平安眉山

  2021年7月30日16时许,在东坡区太和镇兴农街,王某(女,52岁,东坡区太和镇人)因将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影响了防疫工作正常进行。

  

  开展防疫的社区工作人员在劝阻王某将自行车挪走时,王某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其后王某还扇工作人员张某某耳光,并将工作人员邓某某的手机两次摔在地上,造成手机损坏。

      

  太和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拘留2日,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拘留13日,合并行政拘留15日,已送眉山市拘留所执行。

  

  微信截图_20210804103309.png

  

  普法小课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编辑:赵万洁

眉山长安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电话:(028)38168086 |

蜀ICP备18022806号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西一段主楼西5楼 邮编:620000

蜀ICP备18022806号-1 眉山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