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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重判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2-05-10 09:04:4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村医违规用药致病人伤残,被判赔 21 万元转移存款当“老赖”,法庭上受审仍谎话连篇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被法院移交警方立案侦查后,如及时还清债务并取得当事人谅解,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甚至考虑适用缓刑。

  

  日前,泸县法院开庭审理苟某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9个月,最终,法院判处乡村医生苟某均有期徒刑2年,超出检方建议的量刑范围3个月。这是为什么?

  

  案由

  

  村医违规用药 病人六级伤残

  

  2015年9月21日,村民罗某明在工地做工时被锈钉刺伤左脚。同月23日,泸县云锦镇某村第二卫生室负责人及医生苟某均应邀前往罗家为其治疗。治疗过程中,苟某均使用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美洛西林,并在处方中使用《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门冬氨酸、血栓通等药物。10月4日,罗某明的病情不但未好转反而恶化,苟某均见事不妙将其送至泸县中医医院治疗。三天后,罗某明因病情进一步恶化转院至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下肢截肢手术,后被泸州正光司法所鉴定为六级伤残,并作出“苟某均在治疗罗某明左足受伤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罗某明左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参与度约70%;罗某明自身患有糖尿病,是导致左下肢截肢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损失”的鉴定结论。

  

  2017年3月8日,泸县法院对这起医患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苟某均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罗某明左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对罗某明的损失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泸县云锦镇某村第二卫生室赔偿罗某明损失21万余元。第二卫生室未上诉,该判决于同年5月9日生效。事后,因第二卫生室未主动履行对罗某明的赔偿义务,罗某明向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县法院向第二卫生室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执行中,法院查明第二卫生室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后,因第二卫生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泸县法院对第二卫生室负责人苟某均决定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第二卫生室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于同年10月12日对该案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追查

  

  重启执行程序 住所搜出保险柜

  

  “苟某均并非无钱还债,而是故意赖账。”经罗某明再次申请,泸县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决定恢复执行,并裁定追加苟某均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

  

  然而,苟某均却以“经济条件困难,卫生室收入较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泸县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了苟某均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7994.21元。2021年8月3日,泸县法院再次责令苟某均履行赔偿义务,他仍坚称无履行能力。第二天,泸县法院依法对第二卫生室、苟某均住房等场所进行搜查,从他的住所内搜查出保险柜一个并依法予以封存扣押。在做搜查笔录时,苟某均却谎称保险柜中的钱系儿子苟某强的。泸县法院还查明,苟某均自2017年5月至2021年11月在泸县医疗保障局报销有关资金124564.04元;2017年5月至2021年12月泸县云锦镇卫生院支付苟某均公共卫生、全民预防保健、村级基本医疗等各项补助155729.28元。对上述收入,苟某均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和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保险柜被扣后,苟某均与儿子苟某强共谋,让苟某强岳母杨某在接受调查时向泸县法院谎称该款系苟某强之妻李某的嫁妆。苟某强以此为由向泸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然而,面对法院调查,杨某、李某怕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均否认保险柜中的钱系李某嫁妆。查明真相后,泸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苟某强的异议请求,并将保险柜中款项146334.21元支付给罗某明。今年2月14日,泸县法院以苟某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苟某强于今年3月9日替其父偿还了罗某明的所有赔偿款,罗某明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这起一拖5年的医患纠纷宣告执行终结。4月19日,泸县法院针对苟某强作虚假陈述并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执行完毕。

  

  庭审

  

  出庭受审 村医仍诡辩

  

  4月26日,泸县法院院长陈刚出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苟某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因防疫需要,苟某均在泸县看守所通过“云上法庭”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苟某均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9个月。

  

  面对检方指控罪名,苟某均辩称:“法院第一次强制执行,因为经济欠缺没有拿到钱。第二次强制执行,法院扣押的保险柜是儿子苟某强买的,里面的人民币是我父亲去世后留给我的,10万元现金是我父亲留给苟某强的,钱是苟某强放进去的,保险柜里的钱都是苟某强的。当初法院询问时,因为害怕姐妹们产生矛盾就说钱是苟某强丈母娘给的。”

  

  苟某均的辩护律师辩称,苟某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涉案金额较小,一审判决前已由家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并获得当事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那么,保险柜里的现金是否属于苟某均所有?经法庭查证,在侦查阶段苟某均的第四次供述、其妻刘某琼的证言均证实争议的10万元系苟某均之父苟某荣留给苟某均的;本案证据证实保险柜内除这10万元之外的钱和其他材料均系苟某均所有,说明保险柜平时均系苟某均掌控和使用;其子苟某强的证言虽然也称10万元系其爷爷留给自己的,但没有其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苟某强本身是苟某均儿子和利害关系人,结合苟某均、苟某强及其家人在保险柜被扣押后积极寻找虚假理由来否认保险柜里的钱是苟某均所有、试图对抗执行的情况,其证言效力极低,且与苟某均第四次供述及其母证言相矛盾,不能予以采纳。被告人苟某均关于保险柜内的钱财均不是其所有的辩解理由,与本案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矛盾,不能成立,法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合全部证据,应当认定保险柜里的现金均系苟某均所有的财产。

  

  判决

  

  为何重判 审判长给出理由

  

  庭审历时3个小时后,合议庭休庭15分钟后重新开庭。旁听人员猜测法庭很有可能对检方量刑建议取中间值,但判决结果却大出众人所料。法庭判决:苟某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法庭为何重判?在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当庭给出评判理由:苟某均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幅度内裁定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苟某均实施违规医疗行为,导致他人截肢伤残,经法院依法判决应当赔偿他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判决生效后,苟某均在有收入来源和财产,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本人财产,反而多次称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反而将其掌握的银行存款取出后和其余现金存放于家庭保险柜中,刻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搜查到其隐匿的财产后,苟某均仍共谋指使其亲属作虚假陈述,妄图逃避赔偿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性质恶劣,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重考虑。苟某均亲属已代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但综合被告人苟某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苟某均的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无悔罪表现,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作为医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医风医德,严格实施医疗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更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主动履行。身为乡村医生的苟某均,其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情节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让人警醒和引以为戒。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禄)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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