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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检疫肉类 食品公司被罚6000万元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2-06-09 09:26:3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我省公布“春雷行动 2022”十大典型案例

  

经营未检疫肉类 食品公司被罚6000万元

  

  运回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后自行替换包装,还伪造冷冻肉制品的检疫证明;用给员工好处费、偷拍设备等手段,侵犯其它公司商业秘密……6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在列。本报选取其中5起进行报道。

  

  记者了解到,“春雷行动2022”在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未成年人、打击市场乱评比乱排序、农村用药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行动期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44.31万元,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4219次,立案查处案件3.8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案件624件,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案件38件。

  

  案例1

  

  换包装还伪造检疫证明 食品公司被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查封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王某某家中的无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心管69箱、牛肚727袋。

  

  经调查,2020年11月5日至11月21日,当事人多次从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冻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张某某处和青白江区银犁冷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户郭某处购入未经检疫的牛心管和牛百叶,存放于双流区白家陆汇冷库。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8日,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部分牛百叶和牛心管,分三次在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厂内进行加工并销售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08万元。另查明,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至仁寿县贵平镇三峨村二组村民王某某家中存放,解冻后将原包装撕掉,换成印刷有“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纸箱,并伪造冷冻肉制品的检疫证明。上述涉案的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货值金额为235.71万元。

  

  2021年2月20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回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食品牛百叶727袋、牛心管69箱;没收违法所得5.08万元;罚款6010.67万元。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3名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8.8万元、25.2万元、21万元以及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销售不合规自卸汽车 卖家被罚15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1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存在销售严重超标货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封扣押涉案25辆标称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自卸汽车。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自卸汽车中,12辆涉案自卸汽车已售出并办理了登记,为所有权人暂存于当事人处,经检测机构对涉案自卸汽车检测,10辆涉案自卸汽车检测不合格。10辆不合格整备汽车的整备质量大幅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明》的完整车辆整备质量,不符合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4.3“三轴客车、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25000千克、双转向轴四轴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31000千克”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卸汽车。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卸汽车货值金额达392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将涉案车辆恢复原状,达到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要求,并于今年4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自卸汽车;罚款150万元。

  

  案例3

  

  自制牌匾虚构荣誉 艺术品公司受罚50万元

  

  案情简介

  

  今年2月16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御古斋艺术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四个分别写有“国家文物局授权鉴定机构”“先进团体,优秀机构”“授权档案研究中心”和“诚信企业”等内容的牌匾,当事人无法拿出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成立,为更好的吸引客户,自行制作了上述四个宣传牌并对外宣传,且宣传牌的落款授牌时间全部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当事人没有获得过上述宣传牌描述的荣誉,其荣誉全部为虚构。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虚构的获奖信息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使用未注册医疗器械 美容医院遭罚361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0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妍熙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在用的2台射频治疗仪(机身显示屏显示为Thermage CPT System,标识型号:TG-2B)及配件治疗手柄无中文标识。当事人不能证明使用的射频治疗仪及配件的合法购进渠道。

  

  经调查,该射频治疗仪的注册人索塔医疗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同编号的射频治疗仪未销往我国大陆地区,并且配备的治疗手柄与索塔医疗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装射频治疗仪配件不一致,该射频治疗仪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2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射频治疗仪(含配件治疗手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今年3月22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收好处费偷拍设备 个人与企业均被罚

  

  案情简介

  

  今年2月11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侵犯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7年至2021年期间,四川安东机电公司经理谢某利用其与权利人开展电机装配业务的便利条件,通过权利人员工黄某、李某非法获取权利人线圈制造、电机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各1万余元好处费,该图纸等技术信息为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商业秘密。同时,谢某未履行权利人保密审批手续,擅自进入权利人保密区域线圈分厂,对内部设备布局及设备工艺参数等进行偷拍。为便于当事人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谢某让德阳市旌阳区某印务部将其获取的图纸等技术信息中权利人标识进行删除,修改成四川安东机电公司名称。

  

  2019年12月,卢某与谢某共同成立四川恒博电机有限公司从事线圈生产。此后,谢某陆续通过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权利人图纸等技术信息发送给卢某。上述有关当事人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后尚未实际从事线圈生产制造即被查获。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职工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职工黄某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的安东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的恒博电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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