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法要闻 >
遭恶意投诉可向法院申请恢复链接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06-16 07:51:4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最高法拟加码规制涉电商恶意投诉现象


  遭恶意投诉可向法院申请恢复链接


  近日,最高法就《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形,并对涉电商恶意投诉的“恶意”进行界定,同时还规定,知产权利人遭遇侵权或电商卖家遭遇恶意投诉,均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在于,对法院如何认定“恶意”作出解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上述条款所称的“恶意”,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虚假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通知错误后仍不及时撤回等。”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采取恢复商品链接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电子商务法》确立的“通知—删除”机制对知产纠纷处理缺点在于平台不是公权力机构,判定能力有限。法院介入提供救济渠道,完全有必要,是涉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领域的制度创新。


  各界可于7月2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据新华社


编辑:廖文宾

眉山长安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电话:(028)38168086 |

蜀ICP备18022806号-1 眉山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西一段主楼西5楼 邮编:620000

蜀ICP备18022806号-1 眉山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