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我省入选两例
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起诉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发展,扎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此次共发布7起典型案例,其中,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办理的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浙江、四川两地检察机关依靠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办理的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
老年智力残疾人欲离婚支持起诉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
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及其他安置费用。
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某凤以相亲为名将伍某全带回自己家中居住,进一步了解伍某全家庭情况后,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即于2021年5月24日与伍某全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凤安排伍某全一人居住在黄家老宅,而黄某凤与自己的子女共同居住在黄家新宅,未与伍某全居住在一起。2022年3月,因婚后生活艰难,伍某全自行离开黄某凤家,重新随父亲伍某彬生活。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伍某全未缴纳诉讼费,双流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全父亲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对伍某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双流区法院判决宣告伍某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伍某彬为伍某全的监护人。
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就残疾人权益保护定期座谈时获悉,老年智力残疾人伍某全想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智力残疾导致其在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经当事人申请,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先后走访法院、民政局、社区居委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实地查看伍某全婚后的住处,深入了解伍某全智力状况、与黄某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双方财产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凤与伍某全认识不久即结婚,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凤让伍某全居住在部分坍塌的老宅甚至让其睡鸡棚,不给钱治病,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伍某全具有与黄某凤离婚的迫切要求。伍某全系老年智力残疾人,无法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继续维持伍某全与黄某凤之间的婚姻关系,会更加不利于伍某全合法权益的保护。
2023年5月25日,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双流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伍某全提起与黄某凤离婚的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采纳双流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
本案办结后,双流区检察院联合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对伍某全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回访。针对残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双流区检察院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残疾人婚姻合法权益保障的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民法典并未对智力残疾人结婚进行限制,智力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障。未与智力残疾人建立感情即结婚,婚后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且可能侵害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与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之维护。本案中,伍某全具有强烈离婚意愿,但囿于自身年龄、智力等原因,伍某全诉讼能力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办案维护老年智力残疾人婚姻权益、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对于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起诉等确有出庭必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商人民法院派员出席法庭,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有力维护伍某全的合法权益。
工作中摔伤未获得足额赔偿两地检察跨区域协作维护务工者合法权益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四川泸州籍务工者张某金在周某开办的浙江慈溪市某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张某金至客户单位拆吊顶,张某金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张某金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张某金住院治疗8天。其间,周某陆续支付张某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2.05万元,但未依法足额赔付。张某金出院后,多次联系周某协商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张某金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因受伤未完全康复无法工作,且赔偿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张某金向宁波市泸州商会农民工服务中心求助,该维权线索被移送至泸州市检察院。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根据与宁波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因张某金工作地和事发地均在宁波慈溪,宁波市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张某金在证据收集、申请工伤鉴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诉讼能力弱,决定受理该案。
慈溪市检察院依靠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联合泸州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张某金在门窗厂工作期间,周某未按规定与张某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金受伤后,门窗厂拒绝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张某金仅有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周某定期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上下班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与门窗厂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故无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检察机关与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为张某金指派律师处理诉讼相关事宜;依据慈溪市检察院牵头14家单位出台的《关于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联系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帮助张某金咨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工伤认定部门依职权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资料后,着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据悉,周某一直以工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金。为实质性解决争议纠纷,检察机关多次走访门窗厂,向周某释法说理,并邀请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最终,周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张某金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与张某金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工伤损害赔偿标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张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扣除已支付的2.05万元,周某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即时履行3.65万元。
典型意义
跨区域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外出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现状,以“检察一体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破地域界限、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起诉难”、形成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推动支持起诉制度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四川两地检察机关依靠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从案件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搭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跨区域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在讨要薪资、工伤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维权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