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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到“乙类乙管” 这将带来什么变化?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2-12-28 09:21:1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涉疫处罚将主要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相关处罚有哪些变化

  

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到“乙类乙管” 这将带来什么变化?

  

  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将执行已近三年的“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主要依据有哪些?本次调整后,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人的处罚会有哪些变化?对于个人生活有哪些影响?面对公众关切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律师。

  

  谈依据 从法理病理综合考虑

  

  在12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表示,将传染病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要具备相关条件。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对病原体、疾病的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根据人群免疫力和卫生健康系统的抵抗力,根据疫情现状和未来走向,聚集专家的智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作出决策。

  

  梁万年分析说,从法理依据来看,新冠病毒初暴发时,由于对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缺乏认识,其传染力、致病力以及病原变异特征尚未明确,为了较大程度保护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但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但随着对疾病及病原体流行规律研究与认识的不断深入,临床治疗手段、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积累,新冠病毒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国家应当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将曾采取为“乙类甲管”的新冠病毒感染回归为乙类传染病管控措施。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认为,本次预防管制措施的调整,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其依据主要是综合考虑病原体特性、疾病特征、传播速度和范围、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人群免疫力、卫生系统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非法律强制规定的标准。曾文忠解释说,我国法律并未对传染病的等级分类标准以及对应预防、管制措施的等级分类标准作出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指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等级分类进行调整公布,对需要采取或接触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谈变化 涉疫处罚将主要适用行政法领域相关规定

  

  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到“乙类乙管”,这将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罗刚告诉记者,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日常生活及出行更自由,另一方面是新冠病毒感染率若在短期快速上升,部分公众可能会对医药保障方面出现焦虑情绪。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赞同了罗刚的观点,他说这一调整意味着公民自由度更大。他同时提醒,政府应该积极作为,比如向公众分发公共医疗物资,及时应对医疗资源紧缺等问题。

  

  那么,政策调整将对地方具体的预防管制带来哪些调整变化?

  

  曾文忠分析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原本专属于甲类传染病的单独隔离治疗、密接隔离观察、封锁隔离疫区、交通防疫检验等措施在政策调整后将逐步取消,“而根据需要接受检疫、隔离治疗、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仍将根据具体疫情需要进行保留和调整”。

  

  就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依据方面,曾文忠解释说,在《行政处罚法》方面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他认为,在政策调整、疫情趋于平缓的当前,新冠病毒疫情不应再被认定为突发事件,所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再先天成为从重处罚的要件。

  

  就刑罚方面的变化,曾文忠继续分析说,在政策调整后,实行乙类乙管的新冠病毒由于其危害性的减弱,其对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条法律适用情况会逐步减少,如非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应当不再适用此两条。《刑法》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又仅限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在政策调整后,也不再适用。

  

  曾文忠认为,在政策调整后,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人的处罚将主要适用行政法领域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基本不再适用《刑法》进行处罚。

  

  谈影响 被立案但依照新政策不再构成犯罪的,应不再处以刑罚

  

  此前,全国多地通报了涉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司法案例。今年11月,自贡警方发布警情通报,林某、芶某分别驾车返回自贡后,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社区报备、未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病毒传播,造成疫情扩散,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两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当地警方依法立案侦查。那么,此次政策调整后,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人的处罚会有哪些变化,对政策调整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而被给予立案的人而言,有哪些影响?

  

  曾文忠说,对于政策调整之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给予立案的人而言,依照新政策不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再处以刑罚;不再构成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依新政策构成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曾文忠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我国在行政处罚领域和刑罚领域都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新政策是更宽松、更优待当事人的政策,因而对于未决的处罚而言,应当依照新政策进行决定。依照新政策不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再处以刑罚;不再构成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依新政策构成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而对于政策调整之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已经被给予处罚的人,政策的调整不会对他们的处罚产生影响。”曾文忠说,《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都体现了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这是对法律权威的保护和巩固,也是对法治稳定的体现。因而政策的调整不会对政策调整前已经做出的处罚产生影响。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记者专访

  

  今后该如何继续坚持依法防控?

  

  本报记者专访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罗刚

  

  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今后该如何继续坚持依法科学防控?大众该如何配合疫情防控政策?面对这些热点问题,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罗刚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关于调整依据

  

  记者:对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罗刚:一是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进行分类管理;第四条明确提出:“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故将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事实依据。当前,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新冠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综合考虑病毒特点、疫情形势、疫苗接种、医疗资源准备和防控经验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关于生活影响

  

  记者:这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罗刚: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以及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等。实施“乙类乙管”后,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我们日常生活及出行等也更自由。

  

  另一方面,实施“乙类乙管”后,可能会面临新一轮疫情风险。包括可能造成新冠病毒感染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短时间内感染者大幅增多将明显增加就医需求,部分公众对疫情的快速上升和医药保障可能出现焦虑情绪,以及担心感染后的健康危害等。关于依法防控

  

  记者:政策调整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吗?今后该如何继续坚持依法科学防控?

  

  罗刚:此次防控政策调整目的是更精准更科学地防控疫情,更有效地利用相关资源平衡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把它理解为放任不管,只是将其从“乙类甲管”变成了“乙类乙管”。对此,《传染病防治法》在报告时限、隔离措施、区域管理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

  

  今后如何继续坚持依法科学防控?我认为,一是要始终秉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是要强化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防控。包括做好社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级服务,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相关基础疾病和疫苗接种情况,提供分类分级健康服务;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为农村老年人、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强化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重点机构防控,严防场所内聚集性疫情风险。

  

  三是要切实做好医疗资源建设和用药保障。要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统筹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分级分类救治患者;做好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病毒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等准备,满足患者用药和检测需求等。

  

  四是要强化疫情监测。继续动态追踪国内外病毒变异情况,评估病毒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等特点变化,及时跟踪研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要监测社区人群感染水平,监控重点机构暴发疫情情况,动态掌握疫情规模、范围、强度和病毒变异情况等。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

  

  五是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公众全面客观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普及新冠病毒感染防控等知识,以使公众充分知晓并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实施的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记者:大众该如何配合疫情防控政策?

  

  罗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需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大众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坚持规律作息、锻炼身体、健康饮食、保持良好心态等健康生活方式。具体生活中,要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或具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时,应尽量避免外出;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要关心关爱家人的心理健康,使其保持愉悦心情,增强机体免疫力等。

  

  (本版采写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周靖 刘文慧 实习生 张盼盼)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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