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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前偷偷将房屋过户给前妻女儿 再婚妻子能要回吗?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02-15 09:14:3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男子与再婚妻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共同共有,然而男子去世前却未经再婚妻子同意,将房屋过户到与前妻的女儿名下。2月14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该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男子与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男子吴某与周某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前吴某支付部分款项购买了所在单位分配的一套房屋。次年,周某、吴某二人签订协议,由周某支付房屋剩余购房款,并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后吴某取得该房改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

  

  2021年,吴某去世后,周某发现该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吴某与其前妻生育的女儿吴小某名下。原来,2020年,吴某与其女儿吴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55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了吴小某,吴小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得知情况后,周某将吴小某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诉请确认吴某与吴小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确认案涉房屋属于周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吴小某虽然采用房屋买卖的方式办理房屋过户,但经审查,吴小某未实际向吴某支付购房款,故吴某与吴小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共同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吴某赠与房屋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已损害了妻子周某的合法权益,事后也没有得到周某的追认,属于对房屋的无权处分,故吴某与吴小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吴小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确认案涉房屋系原告周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长久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之间互相信任、互敬互爱。《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为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置的权利,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应与另一方平等协商、统一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未经追认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法官在此也提醒受赠人,在可能知道对方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接受赠与,否则会“空欢喜”一场。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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