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东坡频道 > 案侦说法 >
66吨钛精矿被调包竟是货车司机监守自盗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05-17 09:18:4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日前,盐边警方通报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某、梁某某采用调包方式盗取某铁运物流公司钛精矿66吨,价值162360元。该案也是盐边县公安局破获的首起以调包方式盗窃钛精矿的案件。目前,刘某等3人以盗窃罪被盐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6吨钛精矿不翼而飞货车司机嫌疑重大

  

  2022年1月8日,盐边县公安局红格派出所接某铁运物流公司负责人朱某报警,称其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承运的44包66吨(价值162360元)钛精矿被调包,原本的钛精矿运抵后被发现变成了没有价值的除尘灰。

  

  警方受案后,迅速抽调全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通过大量的“天网”监控排查和线索摸排,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也是当日运输钛精矿的货车司机。梁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供出其同伙刘某。

  

  正当专案组准备抓捕刘某时,刘某却隐匿行踪,于是,警方再次对案发当天的“天网”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的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进行摸排,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并突出了此案的第三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此人是该物流公司的另一名驾驶员。警方随即对李某某进行传唤,但审讯过程中李某某负隅顽抗,拒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于是,警方通过该铁运物流公司的车辆管理系统,调取了当晚的行车记录仪。据当晚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晚由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李某某驾驶的两辆货车在途经盐边县安宁工业园区与G353国道交界处时,更改行车路线,取道红格镇新民村原老巴拉河桥处停留近20多分钟,同时,附近“天网”监控中出现了行迹可疑的大型吊车,因行车轨迹十分异常,引起警方高度重视。

  

  “内鬼”提前偷取专用包装袋调包后逃之夭夭

  

  随后,警方先后6次对李某某进行讯问,并根据掌握的线索梳理出大量李某某参与此案的犯罪证据。在证据面前,李某某最终交代了其伙同刘某、梁某某盗窃钛精矿的犯罪事实。

  

  经查,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串通梁某某、李某某,预先准备好次品矿(无价值的除尘灰)、吊车等,梁某某和李某某利用运输之便,分多次盗取该铁运物流公司内部的专用物品包装袋。同年11月4日13时许,梁某某、李某某驾驶该铁运物流公司的货车运输钛精矿过程中,二人分别将运输的22包重66.1吨钛精矿拉到红格镇新民村附近,刘某将事前准备好的次品矿装入提前偷取出的该铁运物流公司专用包装袋中,伪装成真品,并通过备好的吊车将钛精矿进行调包、转运。案发当晚,刘某分别给李某某、梁某某各17600元。案发后,刘某潜逃。

  

  2022年2月4日,警方对嫌疑人刘某进行网上追逃。专案组8名民警连续60余天加班加点、昼夜搜查,并最终在云南警方的帮助下,于同年4月10日在云南昆明将其抓获并带回攀枝花市。

  

  经查,刘某将非法获取的钛精矿出售,获利126000元。几经转手,该批钛精矿被最初售出这批货物的盐边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再次买入。

  

  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某、梁某某均被刑事拘留。梁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移送至检察院,刘某、李某某于2022年6月1日移送至检察院。

  

  2022年7月14日,盐边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警方提醒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做好人防、技防工作,强化内部安全防范和日常经营管理,同时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相关法律宣传,如发现可疑情况第一时间报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保障企业财产安全。

  

  (王玉 苏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编辑:叶萍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