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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面前“任性而为”!东坡法院远程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2-08-11 14:20:12 】 【 来源:东坡法眼

  藐视法院生效判决,隐瞒、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8月9日,眉山市东坡法院远程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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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唐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起诉被告人蹇某A。东坡法院依法审理,并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川14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蹇某A和蹇某B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某某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蹇某A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唐某某向东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2017年10月24日进入执行程序。

  

  被告人蹇某A作为被执行人隐瞒名下砖厂已转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尚欠其砖厂转让费的事实,仅返还唐某某7.7万元。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蹇某A收取22.53万元砖厂转让费后,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他用途,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蹇某A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以隐瞒、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蹇某A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蹇某A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东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蹇某A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书也绝非一纸空文,蹇某A为无视国家法律的“任性”之举而买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面对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东坡法院以此案警示其他被执行人切勿以身试法、藐视法律;同时将以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采取一切措施惩治失信行为,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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