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棱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通过虚增债权金额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原审原告洪雅县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原审被告丹棱县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作出分别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4日,A公司将B公司诉至丹棱县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位于四川省丹棱县某地的6万余吨石料所有权属A公司所有。丹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接案外人举报,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丹棱县法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查,为帮助B公司逃避对其他人的债务,A公司与B公司向法院隐瞒事实真相,在B公司欠款实际只有200余万元的情况下,双方共谋将两公司实际控制人私人借款30万元及虚构的运费80万元一并计入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内。
双方以此为基础签订了欠款为300余万元的《付款协议》,虚增欠款共计110万元,并提起诉讼。
丹棱法院再审认为:
A公司与B公司恶意串通虚增债权,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正,双方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故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A公司、B公司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均依法罚款10万元。
目前,A公司已主动将罚款缴纳到位。B公司在限期内未缴纳罚款的,丹棱县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增债权,“手拉手”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场所,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正当行使权利,依法主张诉求。
丹棱县法院将持续完善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信息交换的工作机制,汇聚惩治虚假诉讼合力,对虚假诉讼、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坚定维护司法公正。对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