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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10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眉山入选1例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5-04-29 15:17:24 】 【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10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尹某某,原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师。


  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是以生产销售化肥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民营企业。2006年7月,尹某某进入某某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工作,相继担任项目工程师、总工程师以及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全程参与了“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俗称“蜜胺”)项目工程建设和生产管理,掌握了相关技术秘密。尹某某离职后,将其掌握的某某公司三聚氰胺技术信息资料拷贝给了宁波远某设计院(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负责人,宁波设计院向尹某某转账95万元。2011年10月,宁波设计院与山东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三聚氰胺技术转让、服务及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随后山东华某股份有限公司将宁波设计院提供的三聚氰胺技术用于生产经营。2014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某某公司因涉案技术秘密泄露的经济损失超2亿元。


  2021年2月,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9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全面收集客观证据,还原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非公知性和同一性鉴定,完善涉案技术研发、投入生产以及有偿许可使用等方面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针对尹某某拒不认罪、侵权单位不配合取证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从出行轨迹、银行卡流水、电脑数据等客观证据突破,还原犯罪事实。


  二是借外力外脑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专家对鉴定报告分析合法性、客观性并形成专家意见。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推动被害单位四川某某公司参与庭审,就专业技术问题和尹某某的辩解理由有针对性地提问,推动法庭查明犯罪事实。


  三是围绕刑民证据交叉认定,助力解决企业维权难题。本案刑事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后,某某公司在民事诉讼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侵权事实及责任提供有力基础。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单位停止侵权行为,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相关资料,并赔偿经济损失2.18亿元。后案件各方达成执行和解,某某公司最终获经济损失赔偿、补偿及许可使用费共计6.58亿元。


  四是夯实指控犯罪证据体系。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调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和解协议等作为新证据向刑事案件二审法院提交,进一步夯实指控犯罪证据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不固守“先刑后民”的传统办案思维,一方面依法调取民事诉讼证据并通过刑事程序转化、质证,为指控犯罪提供事实支持和强化证明;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收集固定的证据,被侵权企业可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法院调取,为民事维权提供支持。最终以“刑事惩罚+民事赔偿”的双重保护、双重救济效果,最大程度保护知识产权。本案被侵权企业某某公司维权成功后,自发捐款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用以提升当地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维权意识与能力。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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