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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修订法律援助条例,这些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4-05-28 09:23:0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5月27日,《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不设章节,将原条例6章47条修改为19条,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便利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川渝一体化协作、强化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川渝两地条例修订草案均为19条,有18条做到了完全统一,实现了框架体例一致、重点内容一致、川渝协同一致,体现了“川渝特色”。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01年,历经2014年全面修订、2021年部分修正,为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新变化,特别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以来,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协同解决川渝法律援助现实问题,《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事项范围。规定了除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军人军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等其他7种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条例修订草案》便利了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着力增强法律援助供给,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大力开展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推进数字化建设,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网上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查询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条例修订草案》推动了法律援助川渝一体化协作。建立健全川渝一体化协作机制,明确规定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四川省、重庆市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构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移送“川渝通办”,加强法律援助实施工作的“川渝协同”,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兜底保障功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保障。明确公检法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办案机关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给法律援助人员留够阅卷、会见的时间。规定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义务,明确其要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通过本机构发放给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补贴,免收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不得无故克扣、拒付。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利用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查询咨询、复印资料工作予以支持,并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调取、复制、出具证明等费用。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有:


  (一)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60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


  (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


  (三)通知辩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六)农业种植(养殖)户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饲料等)请求损害赔偿;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张民事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骆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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