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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走账轻松赚钱?这是犯罪!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2-07-22 09:11:2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走账、取现,就能赚钱,这样轻松的活儿谁想干?干了就要遭!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0元不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新地方新“业务”

  

  2020年12月,王某甲和胡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经人介绍认识了名为“老许”的人,“老许”向二人推荐了一个新“业务”:一名叫“大进”的上家正在寻找银行卡办理转账、取现“业务”,并许诺抽成比例为2.5%。王某甲二人见如此轻松,欣然同意,随后便各自组织人员开展所谓的转账、取现“业务”。

  

  2021年2月,王某甲邀约王某乙、李某驾车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并在厦门某小区租住下来,开始从事洗钱活动。随后又相继邀约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和罗某某等人加入。按照分工,王某乙主要负责买币结账,李某主要负责虚拟币买卖具体操作,罗某某按照李某的安排使用自己的虚拟币账户从事买币、提币等活动。

  

  “生意”风生水起

  

  2021年3月27日至31日,罗某某通过火币网,在指定账户上“交易”USDT(泰达币),帮助转移被害人林某被骗案的赃款,涉案金额120万元;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主要负责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过账并取现,2021年3月上旬至4月中旬,白某某3人先后取现190余万元;此外,方某某还提供了自己的虚拟币账户供该团伙洗钱。

  

  同样是2021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林某被骗资金中的286.4万余元分别通过曹某、张某等人的银行卡流入王某乙的8张银行卡中,王某甲、王某乙、李某随即通过其本人以及罗某某等人的火币网账户,进行买币、提币等洗钱操作,最终将200余万元赃款汇集到王某甲、唐某某的多张银行卡中,由王某甲、唐某某在重庆市的多家银行取现203.99万元。

  

  转移赃款被捕

  

  2021年4月20日,白某某从厦门乘坐飞机前往重庆转移赃款。次日,王某甲、白某某携带196.01万元现金从重庆坐飞机到厦门,将赃款转移至王某乙等人在厦门租住的房屋内。当日凌晨,王某乙、李某、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赃款196.01万元及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若干,王某甲、白某某侥幸逃脱。后来,王某甲、白某某、罗某某及唐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被害人林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境内共计被骗531万余元。另查明,案发后,唐某某和方某某分别赔偿林某8万元、3万元;公安机关处置了从王某乙处查扣的虚拟币,共计人民币836564元并予以暂扣,王某乙账户中剩余的5044.5103850USDT(泰达币)及2000HT(火币)的保证金因购买人付款后账户未如约放币而申诉,平台予以冻结;王某甲等人在转移资金时,截留了部分虚拟币作为报酬并存放于王某乙的虚拟币账户,案发时共计获利3万余元;方某某获利1000余元。

  

  7人全部领刑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7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高额报酬,通过虚拟币“交易”、提供银行卡过账及取现、运输转移赃款等手段,为上游诈骗犯罪洗钱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双流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甲等7人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0元不等;将公安机关扣押移送的现金2796664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王某乙账户上冻结的虚拟币,依法处置后退还林某67338元,上缴国库30000元;对被告人白某某违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方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路由器、挎包、背包、银行卡、电话卡,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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