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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关系里的法律纠纷 看看法官怎么判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05-24 09:17:1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因谐音“我爱你”,5月20日、5月21日被赋予了浪漫色彩……但是,在这些爱意弥漫的日子里也蔓延着种种纠纷,一些与爱情有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今日,本报从成都法院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中选取出几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案释法,为有情人送上一份“法”式大餐。

  

  案例一 编造理由 骗女友父亲71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因在网上炒卖虚拟货币亏本后资金短缺,自2021年11月15日开始,廖某某使用女朋友周某某的微信与周某某父母聊天,编造办理出国留学签证等理由,骗取周某某的父亲71万元,并将骗取的钱款大部分用于网上炒卖虚拟货币、个人消费以及个人信用卡还款。2021年11月30日,周父发现被骗后报警,后民警将廖某某挡获。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周父钱款共计7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及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审理中,被告人拒不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与女朋友周某某合谋收取其父亲钱财,且钱款都是周某某在使用,而非诈骗。

  

  为查明事实,本案通知其女朋友当庭作证。结合其女朋友当庭陈述,被害人周父的证言、周某某与其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等,均证明廖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名义,用周某某的手机以出国留学用钱为由发信息给其母亲,由其父亲转款至周某某银行卡,并由廖某某转出后使用的事实。本案扣押在案的廖某某手机中,其与周某某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证明廖某某通过冒充留学中介机构老师骗取周某某父母信任既而向周某某银行卡转账的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冒用周某某名义,同时冒充中介机构老师,共计骗取被害人71万元。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

  

  案例二 丈夫转款给第三者 离婚后还能追回吗?

  

  杨某与肖某于201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22年3月4日,因杨某与代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与肖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肖某发现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财务方面有重大隐情,并得知代某某疑从杨某处获得了大量财产:2020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代某某转款60余万元。其中,第三人杨某某收到杨某两次转款后随即向代某某转款同等数额,并按照杨某要求备注为借款,共计40余万元;另有案外人陈某、陶某某在接收杨某数次转款后以同等数额向代某某转款,合计3万余元;杨某与代某某的直接款项往来品迭后为代某某获益10余万元。肖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第三人杨某某向代某某转账的40余万元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可以要求返还;案外人陈某、陶某某向代某某转账的3万余元款项不足以认定为赠与,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与代某某的款项往来经品迭后为代某某获益的1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赠与,可以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后判决代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肖某返还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借他人账户进行转款操作,本质上是以借贷之名掩盖赠与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三 是“分手费”还是借贷 法院咋认定?

  

  原告周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已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2018年起确认情人关系,2020年分手。2020年2月,陈某以生活和临时应急所需为由,向周某出具12万元《借条》一份,约定2020年12月12日前归还全部借款。陈某到约定还款时间一直不肯归还借款,2022年7月30日,周某多次催促无果将陈某诉至法院。

  

  周某表示,她从事保险业务,现金流动较大,2020年2月,陈某称资金流转困难,故向自己借款12万元用以生活及临时应急所需,并约定当年 12 月归还。陈某辩称:2018 年至2020年,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两年共计向周某转账20余万元,他的经济情况好,没有向周某借款的必要。出具《借条》的原因是周某多次纠缠自己配偶、在公司散发传单侮辱自己声誉且翻入自家围墙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迫于巨大的心理压力才写下《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的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则无效。结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向周某转账金额达20余万元,陈某虽出具《借条》,但实际系陈某、周某之间因分手而产生的金钱纠葛,俗称“分手费”,二人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周某诉请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民事权益,双方所订立的《借条》及其约定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故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法律层面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

  

  案例四 情侣分手 承诺的股权转让就不履行了?

  

  情侣分手后,因对方未履行恋爱期间的股权转让承诺而要求男方赔偿20万元,女方一怒之下打起了“赌气”官司。

  

  梁某与任某在北京工作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任某跟随梁某回家乡发展。二人恋爱期间,梁某为任某投资开办工作室,实际由任某经营管理,梁某承诺在工作室回本后将其所有股份转让至任某名下,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股份以0元对价转让至任某名下。后来二人分手,但梁某未履行其承诺。虽然任某已另谋其他职业,但因心中对于梁某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有怨气,因此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赔偿损失20万元。

  

  庭审中,都江堰市法院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来龙去脉后,意识到该起案件不宜简单地进行裁判,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采取多轮“背对背”调解的方式,给双方情绪缓冲时间,避免矛盾升级,并针对双方“堵点”作出分析,指出各自的责任和风险所在。待双方情绪平复恢复理性思考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经过多轮调解后,原告认识到打“赌气”官司是“伤人一千自损八百”的做法,耗费大量时间及金钱成本,庭审中的对峙也会徒增许多负面情绪,于是当庭撤回起诉。被告也认识到自身错误。二人放下旧怨,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情侣为表达爱意难免会有经济往来,更有甚者会签署相关协议,在恋爱关系终止时,常常会因财产争议引发诉讼。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任何一方均不应以物质作为筹码,更不能开“空头支票”,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经营恋爱关系。在感情生活中要保持冷静理智,妥善处理情侣间经济往来,分手后也要克制冲动,切勿盲目打“赌气”官司。

  

  (范孟玲 白晓阳 杜菲菲 李钰 施苏秦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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