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法要闻 >
眉山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03-09 09:05:51 】 【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7日,市法院召开眉山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茜通报了眉山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经验和做法,民一庭负责人通报了2021-2022年眉山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市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王世忠主持发布会。

  

微信图片_20230309090245.png

  

  一直以来,眉山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涉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事案件,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创新探索家事特邀调解员、“离婚三封信”等制度,在全市建立40个“未成年人保护联络点”和85个“家事法官联络站”,以实际行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0件案例分别涉及保护农村妇女平等继承权、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惩治婚恋诈骗犯罪、保护儿童受监护权利、保障离婚后无过错妇女损害赔偿请求权、发布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等方面,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封面新闻、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等近十家媒体参加了此次发布会。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朱某丽与朱某明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朱某丽与朱某明系姐弟关系。二人的父亲朱某志、母亲张某珍共生育包括二人在内的八个子女。现父母均已去世,其余六名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案争议房产原系木质结构的瓦房,建筑面积计283㎡,系朱某志祖遗房产。朱某明于2001年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已拆除230余㎡的房屋,重新修建了房屋,仅遗留了51.1㎡的老房子,其余的房屋因朱某明的拆除和扩建行为已经于2001年灭失。2001年朱某明拆建时母亲张某珍未去世,后亦一直与朱某明全家共同居住生活,即张某珍已对该房屋中属其自己所有的部分(含继承丈夫朱某志的部分)进行了处置,现遗留的51.1㎡房屋应确定为朱某志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处理。虽朱某明提出已出资将该51.1㎡房屋的木质结构改造为砖木结构,又于2021年将砖木结构改造为框剪结构,该房屋应归其所有。但该房屋的物权并未消灭,仍应是朱某志的遗产。作为朱某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朱某丽,不因出嫁而丧失遗产继承权,其依法有权继承。但在分配时考虑到朱某明对该房屋进行的管理、修缮以及添附,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房屋北面墙壁向南划分20㎡的房屋归朱某丽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继承权利的典型案例。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作为女儿也享有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歧视女性的观念。本案中由于争议房屋多次翻修、重建等,房屋权属较复杂,为了确定房屋的现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争议房屋所在地现场查看,走访调查了解情况,以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最终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对于移风易俗、彰显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王某与梁某、张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5年6月,梁某、张某经人介绍聘请王某作为保姆并将幼儿小宇送至王某家中进行照顾,之后小宇长期随王某生活,并由王某办理了户口。至今小宇已经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院,但梁某、张某在长达十四年的时间里未支付任何费用。王某在202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张某支付其保姆费并返还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经过前期摸底调查,先后组织两次庭审,并邀请区民政局、区妇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参与调解。承办人灵活采取电话“背靠背”、现场“面对面”、多方参与的调解方式,在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张某合计支付王某17万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案情特殊,要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惩治违背人伦道德的“生而不养”行为及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采取由法院主导、各方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妥善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理情相融的审判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走向良法善治。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温度的需求,同时为广大社会大众进行了正确的价值传递及引导。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在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发现:方某在王某服刑期间独自离家出走且事先未与家人商量,长期对两名子女不闻不问,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也未关注两名子女的生理、心理成长状况及情感需求,与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十分恶劣。鉴于方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当庭对方某进行训诫,向其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于庭后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方某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并多关注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证每月至少2次分别与两名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的频率,督促方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该份《家庭教育令》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最后,人民法院以“家庭教育令”+“判决书”的形式,不仅化解了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也为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本案中,为更好地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确保两名未成年人子女健康顺利成长,承办法官及时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案件审理中,确定了家庭教育指导的侧重点,并发出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家庭教育令》,干预、督促、引导失职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优化家庭教育指导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督促家庭抚养和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责任与教育不缺位,让爱与希望齐同行,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港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赵某、吴某与江某共有物分割案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吴某系母子关系,吴某系赵某与前夫所生。赵某与被告江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调解离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江某为户主,包括原告母子二人在内的一户三人接受拆迁安置。原、被告三人按60平方米/人的标准共分得安置房二套,每套90平方米,共计180平方米,分别是703号,601号房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对该二套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江某对703号房归原告赵某、吴某母子二人没有异议。按照60平方米/人标准,原告赵某、吴某二人对601号安置房共同享有30平方米权利。因601号现被江某占有、使用,也不宜将该安置房拍卖、变卖后对相应价款进行分割。故江某应向赵某、吴某支付601号安置房分割折价款,后江某独自享有该安置房权利。

  

  典型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基础来源于国家对每位农民生存权的保障,而非成员自己的出资。在农村,歧视妇女和排斥妇女财产权的观念和做法大量存在,甚至根深蒂固,无论是家庭还是集体的财产分配规则多以男性为中心。男性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和少数嫁入女及其孩子之间是利益相冲突两方。为此我国特别立法强调,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期用法治手段保护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财产权益。赵某带子嫁入,其母子二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各项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母子二人享有安置房权益,系基于其户籍、身份符合被安置条件。二原告享有的安置房权益不因男女双方离婚事实而减损,男方无权独占母、子二人安置房,母子二人提请分割共有财产,依法应予保护。

  

  杨某与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杨某(女)与王某(男)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二周岁的女儿由王某抚养,但未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其后,杨某在探望时两次将女儿接走拒不送回,经派出所协调方送回。2022年1月,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细化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同年3月,承办法官在案件回访时了解到,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未完全遵守约定,以补偿心理溺爱女儿,满足女儿不想上学就不到校上学等非常规要求,曾将女儿接回家两天后拒不送回,引发王某多次报警,双方再起纷争。针对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行为失当,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对杨某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训诫,同时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双方离异后就探望、照顾、教育女儿存在的问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不得因探视方式不当而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杨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认识到不当教育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在后续的探望过程中依法注重了对王某的理解与配合,共同履行好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设定的权利。行使探望权时父母双方应友好妥善协商,尽量减少对彼此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更应当充分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最佳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后回访时了解到母亲一方存在探望权行使不当的行为,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劝导离婚夫妻双方摒弃恩怨,对滥用探望权一方予以训诫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正确行使探望权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使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把握必要的限度,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5年原告张某(女)、被告李某(男)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2019年1月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均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初,李某多次劝说张某与其假离婚以避免李某公司经营风险给家庭带来不良影响。2019年5月,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后,张某与李某协商复婚事宜,李某拒绝,且向张某告知其已于离婚前与他人生育子女,并出示了亲子鉴定报告。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与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存在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属于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对张某请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但鉴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酌情认定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典型意义: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给子女带来伤害,更会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育子女,且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张某离婚,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给张某造成损害。虽然张某在离婚后才知晓李某离婚的真正原因,但并不影响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单独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对张某请求予以支持,充分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力量。

  

  邓某兰、何某与邓某军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邓某兰、被告邓某军系亲姐弟,原告何某系其二人母亲。2022年1月二人父亲邓某兴去世后遗留下银行存款几十余万元、房屋一套以及两家电站的股份。被告邓某军认为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应当继承全部遗产,妹妹邓某兰作为出嫁的女儿不应当享有继承权,也拒绝分任何遗产给母亲,故原告邓某兰、何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得自己相应的遗产。本院审理后确认邓某兴个人名下的存款、房屋、电站股权属于与其配偶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邓某兴去世后,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其配偶何某所有,另一半属于邓某兴的个人部分因其未订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邓某兰、何某作为邓某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其遗产。

  

  典型意义: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且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柳江法庭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瓦屋山镇金花桥社区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50余人参加了本案的旁听。庭审结束后,巡回审判庭就“弘扬优良家风 传承家风文化”为主题,开展了一次普法宣讲活动。承办法官对《民法典》关于婚姻、继承问题的规定,以及如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行了普法宣传。同时结合家风建设,将家风教育、普法教育以及案件审理紧密融合在一起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并建议大家在家庭平时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秉承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和睦团结的精神,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曹某强拿硬要18名未成年学生财物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在丹棱县城区内向18名年龄13周岁至16周岁的在校学生强拿硬要财物,并将违法所得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2021年6月24日,经曹某唆使,未成年在校学生王某偷盗其父亲的5000元钱交给曹某,曹某将该款用于购买手机及网上赌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判决,二罪并罚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本案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发现被害人大多存在吸烟、出入网吧、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疏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和教育,与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遭受不法侵害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此,人民法院通知全部被害人家长到庭,联合县妇联召开家庭教育指导会,向被害人家长发出18份《家庭教育令》,责令:改变监护不当现状,多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未”爱发令是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创新举措,对于引导家庭和社会各界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家庭教育,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陈某(女)于2009年生育一对龙凤胎子女。李某长期吸毒,自2012年至2022年被公安机关多次强制戒毒,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陈某自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期间,龙凤胎子女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然而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导致无人照料。2021年两孩子被申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民政部门协调暂由眉山市儿童福利院代养。因监护人李某、陈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当地居委会依法申请撤销李某、陈某的监护人资格,请求指定居委会作为两孩子的监护人。丹棱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人向当地居委会及有关部门核实了相关情况,最终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李某、陈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当地居委会为两孩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大篇幅强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并提出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本案是丹棱县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一案,被申请人李某、陈某作为龙凤胎的父母,一个长期吸毒,一个不知所踪,使得两名子女成长环境堪忧。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人民法院依法根据当地居委会的申请,撤销李某、陈某二人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体现了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为两个孩子能够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成长环境。

  

  宋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宋某(男)冒用“王杰”之名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苏某(女),随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以投资样板房为由多次让苏某帮忙从借呗、京东网贷、捷信金融等多个网络平台借款,数额共计60000元;苏某将以上借款通过微信支付转给宋某,宋某将以上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期间,宋某通过微信转给苏某5156元用于偿还网贷平台分期付款。后宋某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外逃,苏某此后自己付清网贷剩余借款56844元。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交友网站实施诈骗的案件。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的弊端。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交友,一些不法分子在交友网站,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交友,骗取对方信任后,借机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本案被告人在交友网站注册账号,以虚假身份,打着“网恋”的幌子,骗取被害人好感和信任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巨额钱财。本案被告人虽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全部赃款追回,但是被害人遭受的情感创伤难以弥补。此案警示公众,不要被网络恋情所迷惑,网络交友需谨慎。


编辑:叶萍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