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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政法“五年二十佳”入选案例公示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05-29 14:08:00 】 【 来源:平安眉山

  按照眉山市委政法委《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2018-2022)预选暨眉山市优秀案例评选工作方案》(眉政法〔2022〕36号)要求,市委政法委从全市执法司法监督人才库及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第三方专家库中邀请评委,通过初评和复评,评选出东坡区法院办理的戴某某与王某某、柯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等20件案件,拟评为眉山政法“五年二十佳”案例。现予公示(公示期7日)。干部群众如对公示案例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邮件形式向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反映(电子邮箱:msswzfwzfjdk@163.com),反映时需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如以单位名义反映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入选案例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东坡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戴某某与王某某、柯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仁寿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辜某某与四川省仁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3.洪雅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符某某诉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4.仁寿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杨某与四川省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眉山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5.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及行政赔偿案

  

  6.丹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王某诉严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7.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邹某等4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8.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万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颜某某与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10.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某房地产公司被民事欺诈、单位行贿案

  

  11.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与四川某某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

  

  12.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四川天府新区泉龙河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3.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谢某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4.仁寿县公安局办理的彭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

  

  15.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理的“3.30”特大贷款诈骗案

  

  16.洪雅县公安局办理的全国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17.洪雅县公安局办理的“4.1”妨害药品管理案

  

  18.市司法局办理的刘某与仁寿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案

  

  19.市司法局办理的汪某某离婚案

  

  20.洪雅县司法局办理的王某某不服洪雅县教育和体育局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

  

  附件:眉山政法“五年二十佳”入选案例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眉山政法“五年二十佳”入选案例

  

  一、东坡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戴某某与王某某、柯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存在的正当性备受争议。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日趋商业化,其目的非督促市场健康发展,而系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若以牟利为目的的维权成为一条产业链,正常的维权生态和市场环境将会受到严重破坏,这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相背离。本案中,戴某某近年内提起大量购物合同诉讼,短时间内多次购买手机,并在协商过程中表示手机从未使用,可见其购买案涉手机并非为日常消费生活所需,而是为索取价款三倍赔偿,具有牟利性,属知假买假范畴。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这种饮鸩止渴的自理模式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因“职业打假人”引起的网络购物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从司法层面遏制了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打击了打假团体的牟利手段,从而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的良性发展,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仁寿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辜某某与四川省仁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权属于物权亦或请求权未做明确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且理论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多方研判、论证后,大胆且正面回答了被拆迁人就置换房屋(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这在省内尚属首次。同时也回应了在抵押权、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权同时存在情况下法院优先保护以牺牲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的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权,并以判决的形式指明了抵押权人在取得判决确认的抵押权后又拒绝涂销抵押登记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涂销抵押登记来实现完全物权。

  

  本案中,除去所有被拆迁人已置换房屋外,开发商的其余抵押房屋价值与尚欠银行借款相差仅数百万元。在整体经济下行,房地产企业举步维艰的大环境下,法院以“新三保”为落脚点,本着对民营企业措施的精准、审慎、大局角度出发,灵活运用法律,在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期盼、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保障了经济社会的法治需求,反向促成开发商积极对被拆迁人履行交房办证义务。判决结果不仅引领提升了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也通过该案件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类似情况的民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起到了示范、指引、规制作用,助力优化眉山营商环境。

  

  三、洪雅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符某某诉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13岁的小符,未经父母同意购买手机,商家明知小符是未成年人仍然将智能手机卖给小符。小符的父母发现后,要求商家退回手机款,被拒绝。小符诉至洪雅县人民法院,经组织调解无果最终判决:原、被告之间手机的买卖交易行为无效;商家将手机款返还给小符,同时由小符将购买的手机退还商家。该案运用了《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未经监护人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从事的非纯获利益行为进行了无效确认,既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与维护。案例通过精确切中消费热点、精心解构案情焦点、精准提出防范要点,明确提出涉未成年人手机消费的三个防范方案,即规范市场经营,强化爱护监护,增强行为自律教育,从而解一案而引导全社会。

  

  四、仁寿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杨某与四川省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眉山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同一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名义进行交叉持股或隐名持股,而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在没有合法原因情况下,随意调拨资产、划拨资金,使得相关公司人格“躯壳化”“工具化”,损害公司本身、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被告四川省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四川某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系关联公司,关联公司通过分别与不同的当事人签订具有重合区域的货运代理合同,以此损害货运代理人的权益。法院精准采信证据,通过审查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人员等因素,从而认定四川省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某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属于法人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的事实,并在原告并未起诉关联公司的情况下,认为关联公司在人格混同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对彼此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而认定关联公司之一的行为足以导致另一关联公司违约的,另一关联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法律措施和手段弥补了法律滞后性带来的局限,在体现高质量法律供给的同时,彰显了先进的执法司法理念,为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如何在关联公司侵权中维权探索了新路径。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及行政赔偿案

  

  行政机关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竞标、投标行为进行查处,是规范和整治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中应注意明确职责职能、遵守法定程序、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的要义。本案中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存在资料弄虚作假情形,招投标服务机构在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情况下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该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法院的判决从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两个层面提供了司法指引,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引导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发展,又切实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院主动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规避行政违法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丹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王某诉严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女方婚内出轨生女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男方却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女”并非亲生,愤而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因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包括此类情形,导致受害方情理皆占却无法获得赔偿,如果机械司法又可能导致社会行为引导失范。为打破审判僵局,主审法官主动担当作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规则,判决女方赔偿男方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从普通老百姓的家事小案出发,以专业的角度明断是非,彰显出司法温度和社会价值导向,更通过此案来教育夫妻双方应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建设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我们应更加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好中华民族家庭美德,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

  

  七、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邹某等4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邹某在四川省仁寿县某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家私公司)担任设计员,某家私公司2019年2月至8月期间拖欠邹某工资41542元。徐某某在某家私公司从事油漆主管工作,该公司经核算后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公司拖欠其工资总额94138元。除邹某、徐某某外,某家私公司尚欠另外39名员工工资数额共计666591元。仁寿县法院通过核实身份信息、查看工资明细等一系列调查活动,证实某家私公司拖欠邹某、徐某某等4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802271元。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服务脱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履行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支持起诉职能的重要着力点;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聚焦弱势维权,用优质检察产品切实维护民生民利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检察机关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关怀,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协作机制,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联动,积极搭建民事司法救济、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三位一体、多元共治”农民工工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通过相互配合,形成支持农民工依法讨薪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万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中,四家涉案火锅店违法销售添加“废弃油脂”(“废弃油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火锅,且涉案时间长、销售范围广、消费群体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三倍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心,让违法者不敢再犯。同时,检察机关有效整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通过“认罪认罚+认赔”,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益的双重目的。为强化警示教育效果,检察机关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观摩庭审,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九、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颜某某与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检察机关是当事人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本案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通过强化释法说理,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检察环节。面对两个曾为亲属关系的高龄老人,在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更加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的方式,积极促成和解,仅用14天就化解了当事人长达24年的积怨,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某房地产公司被民事欺诈、单位行贿案

  

  本案检察机关在审查民营企业涉嫌单位犯罪时,全面评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带来的企业民事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免于刑事处罚的,审慎追究刑事责任,以“慎诉”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为破产重整中的中小企业脱胎换骨、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在犯罪嫌疑人针对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审查中,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司法,对犯罪嫌疑人平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犯罪嫌疑人对涉案企业另存在“关联”民事欺诈行为的,将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承担、履行情况作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考量的依据。考虑到民事诉讼耗时长,以及异地管辖、执行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勇于担当,主动延伸法律服务,帮助和引导解决民事纠纷,全面统筹、灵活处理开展挽损、赔偿谅解工作,既为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为重整中的企业全额挽回了民事损失,减少了企业诉累,又建立应对方案防止挽回的损失被“个别受偿”,为复活企业经营注入新鲜血液,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重整成功,减少房企破产可能带来的地方维稳压力,生动实践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与四川某某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秉持公正价值观念,保障各方合法权利,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公正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减低企业参加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确保企业和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不仅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同时还可能引发后续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款纠纷及股东身份确认纠纷等,对当事人刘某某权益影响重大,刘某某长期不能服判息诉,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严重影响案涉民营企业股权及经营的稳定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抗诉+诉讼调解”解纷新模式,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联动,畅通抗诉与调解无缝衔接通道,检法两院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对案件达成共识,认为该案历时时间长,当事人之间矛盾积怨较深,若双方能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案涉企业的发展。最终,通过检法两院的努力,当事人双方在再审中握手言和,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地化解了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股东与案涉企业陷入无尽的诉累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智慧,为企业提供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二、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眉山天府新区泉龙河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泉龙河发源于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二峨山,汇入柴桑河,流经视高街道奋勇、老君、河心三个社区,涉及居民户数430户1960余人,经成都市双流区籍田镇流入府河,汇入岷江流域,总长约10.7公里。泉龙河水流量小,无生态补水,常年出现季节性断流且沿岸老旧场镇规划滞后,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污水直排现象严重,水质常年为劣V类。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本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的第二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视高二污厂)仍未竣工,大量生活污水直排,严重污染泉龙河。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融入天府公园城市建设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把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社会治理的理念贯穿公益诉讼全过程,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检察机关同步跟进监督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督导,企业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的整改模式,以点带面解决全域环境治理问题。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内联外合凝聚监督合力。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协调当地生态环境、住建、河长办等部门现场督促整治;案件办理中突出跟踪问效,加强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污染问题系统治理,推动流域水体综合治理,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服务民营企业、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谢某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是近年来四川打掉的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广的跨境赌博涉黑案。谢江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四川成都及周边地区,以赌养黑、以黑护赌,尤其是组织、引诱、邀约川内知名民营企业主前往境外赌博,导致巨额资金外流,同时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逼取赌债,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涉案企业主经营困难、家庭破裂,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履行提前介入引导、审查起诉把关、庭审精准指控的全链条检察担当,攻克该案时间跨度长、组织成员众多、跨境犯罪证据收集难、境外犯罪追赃挽损难等诸多疑难复杂问题,在境外开设赌场侦查取证、涉黑组织层级划分、个案精准定性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优秀办案经验,该案涉案财产成功被执行达4亿余元,以该案为基础总结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办案成果被吸收进2020年两高一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03条第3款关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相关规定中,为此贡献了四川经验。

  

  十四、仁寿县公安局办理的彭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本案,彭某等人自2006年以来通过向赌博人员、企业经营人员高利放贷大肆敛财,纠集社会闲散、犯罪前科人员结成组织,为牟取非法利益,依仗组织的实力影响、犯罪能力,目无法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仁寿县公安局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通过收集证据,精准打击该涉黑组织。随着彭某等人黑社会团伙的覆灭,社会风气得到了净化,匡扶了正义,为民除了害,为打造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夯实了基础。

  

  十五、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理的“3.30”特大贷款诈骗案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条例》即赋予缴存职工相应的权利,又明确了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本案的犯罪团伙利用黑客爬虫技术或者贿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等手段,盗取已启封但长期闲置的企业公积金专管账户和账户密码。物色到目标贷款人,通过挂靠公司,虚构从业信息,利用犯罪分子掌握的闲置企事业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帮其补交住房公积金,通过包装出来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向银行申请贷款,诈骗银行信贷资金。本案是近十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的首起四川省涉案金额最大、人数最多的贷款诈骗案,并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行业重塑了法律威严,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的成功侦破,引发了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相关金融产品已全国范围关停并开展自查;本案的成功侦破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了在“帐号安全、网上审核、机制建立”等方便的建议,得到了公积金系统的高度评价。

  

  十六、洪雅县公安局办理的全国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全球价值和国家象征。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首次宣布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最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本案是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以来,全国首例涉破坏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事案件。案件成功侦破并顺利移送审查起诉,涉案犯罪嫌疑人悉数受到法律的惩处,有效避免了国家生态继续遭受破坏,展示了公安机关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决心。

  

  十七、洪雅县公安局办理的“4.1”妨害药品管理案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健康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厉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民生案件无小事,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受害群体成分复杂,案件涉及省内外,在办理过程中,法制部门全程参与,严把程序关、证据关、移送起诉关,经过连续90天的艰苦奋战,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本案的成功侦办,有力地打击了危害药品管理犯罪,维护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提高了公众药品安全防范意识。

  

  十八、市司法局办理的刘某与仁寿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案

  

  本案征地部门认为刘某(新生儿)出生前,其母所在户籍因其他批次征地已农转非,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刘某的户籍登记在政府征地公告结束后,安置人口计算日期已截止,未纳入安置对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当中,安置对象的确认关乎着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实践中,从征地拆迁的启动到补偿安置完成,需要经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等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并不少见。确定安置对象时,土地征收部门不应当把户籍作为计算安置人口的前置条件,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时间、集体成员身份等因素。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刘某出生在本次征地前,其享有的公民权益不因户籍登记是否完成作为前提条件,刘某应当纳入安置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个案特征,作出有利于保障新出生人口合法权益的裁判结果,既正确贯彻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则,保护了被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国家对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十九、市司法局办理的汪某某离婚案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事无小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婚外情、家庭暴力、虚构夫妻债务。经济困难,无力维权,汪某某苦不堪言。在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受害人汪某某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打赢了一审、二审离婚诉讼,摆脱了不幸的婚姻,获得新生。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倾力相助,受援人十分满意和感动,感言“这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改变了她未来的人生,以后自己会越过越好的”。受援人向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司法卫士施援手 匡扶正义暖民心”的锦旗表达谢意。案件体现了眉山市司法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依法、及时、高效保护受害人原则,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援尽援、尽援优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本案也是一起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入选眉山市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引导受害人依法处置家庭暴力和家事纠纷,知法守法,知法用法,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二十、洪雅县司法局办理的王某某不服洪雅县教育和体育局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复议机关针对患有精神障碍少年入学事宜的特殊案件,启动纠纷快速化解程序。深入了解复议申请人就医、就学和家庭等情况,结合专业医疗机构观点,对其精神状况形成初步认识,夯实协调工作基础。抓住学生入学的黄金时期,积极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对接沟通。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主动履职,迅速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持续监督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跟踪推进、定分止争,切实保障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能僵化死板地存在于法律条文之中,不歧视不放弃任何具有特殊性的学生才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充分发挥复议纠错功能,才能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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