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
我们一起走进
2024年的这些优秀案例
对近十年在多地流窜作案、拐卖儿童十余名的累犯,依法予以严惩,判处死刑
——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王某乙、胡某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窜作案,拐卖未满六周岁的幼儿11起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其中,王某甲参与作案11起,拐卖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某乙、胡某各参与作案1次,拐卖儿童各1名。
另查明:王某甲曾于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王某甲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期间,发现了本案漏罪11起。
二、办案过程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川13刑初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某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胡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某甲、胡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4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8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王某甲执行死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胡某,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幼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王某甲拐卖儿童11人,王某乙、胡某参与拐卖儿童各1人。王某甲在与王某乙、胡某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减轻处罚。
王某甲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王某甲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王某甲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卖、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狱后数年间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被害人家庭骨肉分离,被害人父母为找寻被害人身心备受折磨,财力遭受巨大损失,给多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并给多地带来社会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王某甲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
三、典型意义
一是彰显对拐卖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法治立场。 拐卖儿童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侵害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给被害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予依法严惩。本案中,王某甲在近十年间流窜多地作案,拐卖幼儿达11人,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彰显了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二是体现全面追责与数罪并罚的司法原则。 王某甲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司法机关依法对漏罪与已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确保其全部罪行受到法律应有评价。同时,法院准确区分主从犯,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防止犯罪分子从非法行为中获利,彰显司法制度的严密性。
三是传递坚决保护未成年权益的鲜明导向。 王某甲的行为导致多个家庭骨肉分离,父母为寻子身心交瘁,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本案依法严惩犯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拐卖犯罪、守护儿童安全的热切期盼,有力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推动形成全民反拐、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