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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安心消费·青法护航——青神县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6-03-16 15:17:38 】 【 来源:青神县法院

  购买的养生酒不仅不养生,竟然还伤身?网购的品牌衣物,到货后发现是“烫牌衣”……在第4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青神县法院立足消费领域突出问题,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张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养生酒不“养生”?“壮阳保健品”违法添加处方药


  基本案情


  2021年底至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查验产品质量且无正规购货凭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向另案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购进壮阳类保健品双虎酒,并在微信平台售卖。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下家被告人李某和赵某将购进的双虎酒通过微信平台和网店售卖。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尚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购进双虎酒后,在其经营的网店售卖。经鉴定,四被告人售卖的壮阳类保健品双虎酒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销售金额从7046元至95040元不等。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25年1月,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无合法手续且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壮阳保健食品双虎酒,经检验,系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等,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同时,公益诉讼四被告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处四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余元。另外,禁止被告人赵某、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属于处方药,用法用量有明确规定,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且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当使用可能会对心血管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等产生影响。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注重健康生活。消费者为了自身健康与幸福生活购买保健食品养生无可厚非,但在购买时要注意仔细甄别保健食品的来源及成分,切记不可盲目相信商家宣传,理性消费避免陷阱,勿让“养生”变“伤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姚某1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吊牌一烫,“白板服装”摇身变“品牌”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姚某1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从被告人张某处购进假冒阿迪达斯吊牌、标识,后雇佣多名员工在其工作室中,将购进的阿迪达斯标识烫印在无标识衣物上,悬挂吊牌后在开设的网店中售卖。被告人姚某1的妻子徐某某为其提供客服、配货、包货等帮助,被告人姚某2为其提供取货、印货等帮助。2024年7月,青神县消费者徐某某从被告人姚某1的网店购物,到货后发现衣物、商标与专柜所售不一,遂报案。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确认,公安机关查获的衣物及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姚某1网店成功交易印有阿迪达斯三叶草标志的商品真实交易金额为5099170.6元,现场查获的假冒阿迪达斯衣物价值共计142447.1元,张某共向姚某1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商标、吊牌40295个,销售金额共计38487.2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1、姚某2、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0295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五十四万元;被告人姚某2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商标是品牌的“身份证”,能够让消费者快速识别商品的来源,同时商标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等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在此提醒消费者,网购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品牌官方店铺或授权店铺等合法渠道,到货后仔细核对商品商标、吊牌等信息,不轻信低价宣传,不购买来源不明、标识模糊的商品。如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要通过正当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胡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猪”和“牛”的“相遇”,实为以“假”充“真”的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购入普通猪肉干,经过私自加工与包装,竟摇身一变成了“牛肉干”,并以自家公司名义,通过电商平台销往青神县乃至全国各地。一时间,不少消费者尝到的“牛肉干”,实则是猪肉的滋味。2024年,胡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专业机构检测,其售卖的所谓“牛肉干”中,明确检出了猪源性成分。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68223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明知是伪劣产品,仍以假充真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法官提醒


  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仅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毒瘤,更是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为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必须时刻绷紧诚信守法这根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安全合规。切勿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动起“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歪心思,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消费者,要增强防骗辨伪意识,通过“看标签、比价格、验渠道”辨别食品真伪,如购买到问题食品,保留好购买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罗某与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手车市场乱象:里程表偷偷“瘦身”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原告罗某在被告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在前期沟通中,原告明确告知所购买的车辆要保证没有调过表。后罗某发现该车辆在2022年8月的维修记录中里程数就达到了17万公里,但该车在出售时里程数仅9万多公里。


  调解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起初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经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二手车因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但是交易市场鱼龙混杂,加之作为出卖人的专业经营者与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消费者稍不留意就会掉进各种“坑”里。因此,经营者在消费者购车时应当积极主动告知所售车辆重大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交易的公平度、透明度。消费者在购车时也应当提高警惕,首先要选择正规且具有资质的销售商,购车前一定要仔细核查车辆的车况、维修记录、里程数、保险理赔情况等重要信息,必要时还可选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将相关信息在书面合同中载明,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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