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狗狗不咬人”就不用栓绳吗?狗狗冲撞路人后,饲养人该如何担责?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在都江堰市幸福街道永丰社区巡回审案,审理了一起因大型犬未栓绳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饲养人赔偿伤者2.5万元。
3月20日,60多岁的杨婆婆在都江堰市幸福街道永丰社区某小区院里散步,张某、王某饲养的边牧犬在草坪里撒欢奔跑,不巧,未拴绳的狗从身后冲向杨婆婆,致其摔倒受伤。3月25日至6月6日,杨婆婆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张某、王某在垫付2.1万元后,双方就后续治疗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杨婆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赔偿相关费用11万余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都是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除非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张某、王某应对杨婆婆的受伤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杨婆婆双踝确实存在基础病的实际情况,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张某、王某当庭赔偿杨婆婆2.5万元。
庭审后,旁听的社区工作人员、业委会主任等纷纷表示,通过参与现场的庭审及调解的过程,不仅了解到专业法律知识,同时也深入学习了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累积了调解工作的相关经验,有助于提升基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法官说法
市民在饲养宠物时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遵循相关的文明管理规范。宠物主人要充分了解自家宠物的习性,采取管控措施,尽到看护义务,“我家的狗很乖,不会咬人”不是饲养人放松对饲养犬只管理的理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