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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生鲜灯”全面禁用 商家仍使用涉嫌侵权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12-08 09:27:2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12月1日,“生鲜灯”在全国正式禁用。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月7日,《办法》实施一周,曾经商家柜台上那些泛着红光、绿光、蓝光,能使生鲜卖相更好的“生鲜灯”是否都撤下了呢?未撤下“生鲜灯”的商家将承担何种责任?记者走访成都多家农贸市场和超市展开调查。

  

  现象调查

  

  经常有市民反映被“生鲜灯”误导

  

  “肉看起来色泽好好,看着新鲜就想买。”近年来,不少生鲜农产品在灯光“美颜”加持下,大大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可真的买回去又大失所望。“菜市场、超市的灯光下,看着水灵新鲜的蔬菜,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看着色泽亮丽的鲜肉,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市民反映被“生鲜灯”误导。

  

  7日上午,正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菜市场内选购猪肉的市民告诉记者,“有一次我买的时候看到肉可新鲜了,等回家打开袋子一看,肉完全不是当时灯下的样子。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曾发文称,肉类、蔬菜在市面上常见的几种光源下所呈现的颜色和新鲜度有所不同。解冻肉和新鲜肉在正常光源下有暗灰和粉红之分,但是在色温1800K的“生鲜灯”照射下,都呈现红润的颜色。同样,颜色开始变黄的青菜,在3000K灯光照射下,立刻显示出鲜嫩的绿色,甚至连干枯感也减少了。该研究院介绍,这与照明灯具的显色性和颜色有关。灯光的显色指数越接近100,对物体的色彩还原能力越强,人眼看到的物体颜色越真实。目前,市场上的“生鲜灯”通过增加特定颜色,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比如红色和绿色,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

  

  “生鲜灯”美颜提色现象仍然存在

  

  《办法》施行已有一周,在各类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中,《办法》中针对“生鲜灯”的禁用要求,商家落实的如何?带着疑问,记者调查走访了成都市多家菜市场和超市,发现目前市场上给肉类打光“美颜”、水果蔬菜打光“提色”的现象仍然存在。

  

  昨日早上,记者来到成华区双福一路某生鲜店门口,发现店内泛着红光,店内销售肉类的冰柜上共挂有4个“生鲜灯”。走近一看,灯罩为红色,灯罩内圆形发光点呈环状分布,红白相间。记者又走访了生鲜店旁边的一个菜市场发现,市场内售卖蔬菜、水果、肉类的摊位基本都是普通白炽灯。随后,记者又来到位于皇经楼附近某农贸市场看到,有几个面积较大的肉摊上方仍悬挂着“生鲜灯”,灯罩也是红色,光源为排列紧密的LED灯。

  

  记者走访时就“生鲜灯”禁用一事询问商家是否了解,大多商家表示知道。至于为何安装“生鲜灯”,肉摊店老板们的回答几乎一致,“节约电嘛。”但对于该灯的光源是否会影响消费者判断肉品品质,有肉摊店老板表示,“肉品好才有回头客,和灯光无关。”

  

  随后,记者走访了超市发现,超市执行禁用“生鲜灯”情况较农贸市场好一些。某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已统一更换为白色光源的普通灯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还是希望“生鲜灯”能尽早退场。“尤其肉类,还是自然光下真实些,买回家能更放心。”在一家菜市场买菜的廖阿姨如是说。

  

  官方回应

  

  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拒不改正最高可罚3万元

  

  对于《办法》的执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自12月1日起,成都市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督促指导成都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目前,我国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明确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在监管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分析和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商家都需要按照《办法》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要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对仍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该工作人员说,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帮助销售者及时整改,市民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监督举报。市场监管局也将通过发放提醒告知书、宣传手册等手段对商家进行宣传引导。

  

  律师说法

  

  使用“生鲜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改变了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很容易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梅安石认为,在《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检查的重点是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生鲜灯”则不在检查范围内,而《办法》发布之后,对处理相关纠纷就更有依据。《办法》实施之后,商家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拒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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