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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法庭纪实:购房一时慌 定金全泡汤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06-15 11:42:14 】 【 来源:四川新闻网

  

  购买过商品房的人大多有这样的经历,在看好房子后,开发商往往会先要求交纳数万元的定金,有的还要求尽快交纳首期购房款。万一回家后,房子不想买了,这个定金和购房款还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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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徐女士就遇到了这样“冲动买房后悔了”的问题,她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不成,把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近日,彭山区人民法院青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徐女士陪亲戚到天府新区某房地产公司的楼盘看商品房。在售房现场,听着销售人员生动介绍大楼盘地段好、升值潜力大,本来是陪客的徐女士也心动了。她当即刷卡交纳了2万元定金和首期购房款8万6千余元,认购了该楼盘一处上百万元的房屋,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约定三日内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该公司告诉徐女士因为系统故障暂时无法签约,让徐女士先回家等待。过了十多天,该公司才将正式购房合同邮寄到徐女士手里。在等待过程中,未拿到合同的徐女士经过多方了解和几番考虑,觉得该楼盘和自己的想象存在差距,心生悔意。


  徐女士以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为由,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青龙法庭,要求解除签订的认购书,双倍返还订金,并退还首期购房款及利息。


  在庭审中,双方一度矛盾尖锐互不相让。


  徐女士坚持解除认购书不愿购买房屋,认为房地产公司利用销售技巧“忽悠”购房者,而且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本约。


  房地产公司则坚持继续履行认购书,表示售房过程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正式购房合同没有及时签订是当天房管部门系统故障导致。


  休庭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法庭认为,从双方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来看,购房者是想通过认购书防止他人抢购自己选中的房屋,房地产公司则是锁定了购房者以便于有计划地销售房屋。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定金条款,而定金条款是定金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确定交付期限,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故本案中定金合同自徐某某交纳两万元之时就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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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此为基础,法庭对双方当事人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徐女士和该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认购书,房地产公司退还首期购房款,徐女士承担定金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宋议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商品房属于特殊商品,在选择购买时要进行慎重考虑,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就签订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一定要看清楚认购书上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免在未履行认购书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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