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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意向金就是定金?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11-23 09:20:2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买车意向金就是定金?

  

律师:意向金不等同于定金,可以退!

  

  “双11”期间用优惠券抢购了商品,商家迟迟不发货且称缺货,是否构成违约?买新车时交了2000元意向金,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不买了,意向金能退吗?理发店充值卡余额不退,只能在店内买产品是否合理?近日,省消委在开展第34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茜涛、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杨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1:“双11”促销期间,消费者用优惠券抢购了一台洗衣机,下单时显示2天内发货,然而,商家过了5天还没发货,客服称缺货且不确定什么时候有货,商家行为是否违约?

  

  律师答疑:商家明确约定发货时间而迟延发货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下单时,商家明确承诺2天内发货而过了5天仍未发货并告知消费者缺货,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沟通协商,由商家主动赔付;若商家拒绝赔付,可以选择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据。

  

  问题2:买新车时交了2000元意向金,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不买了,要求退意向金,但销售说意向金就是定金不能退,没签合同,没签任何协议,也不能退吗?

  

  律师答疑:“意向金”严格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仅代表买方愿意购买的一种意向,但不具有担保性质。定金由《民法典》明确规定,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具有担保性质,二者不能等同。

  

  因此,若买方支付的是意向金而非定金,则有权要求商家退还。相反,若系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之规定,买方无权要求退还。

  

  在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对此款性质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若无其他证据证明此款为定金,则商家应当退还意向金。

  

  问题3:买了2张一档座位的演唱会门票,退票期限过了平台才公布座位图,发现一档和二档座位没什么区别,能否要求退票或退差价?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平台在消费者下单前未公布座位图,导致消费者对于一档、二档座位的差异情况不知情,该行为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若两者确实毫无差异,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使财产额外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票或者退还差价。

  

  问题4:发现卖家售假,是否可以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律师答疑:“假一赔十”是商家对商品质量的一种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订立,即构成合同内容,应属当事人对惩罚性赔偿的约定,该项内容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规定。

  

  消费者若想据此要求商家“假一赔十”,需要提供商家确实有如此承诺内容的具体依据,如在商品显著位置印制的“假一赔十”广告语,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证据。

  

  问题5:理发店告知消费者充值卡余额不退,只能继续消费或者在店里买产品,是否合理?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理发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尚未提供的服务。

  

  按照日常交易习惯,在预存费用的情况下,商家一般会有一定的价格优惠。而价格优惠系建立在双方对价格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故在退还未消费款项时,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核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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