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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 分手后如何析产?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3-12-19 09:18:1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都说爱情使人盲目,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时没有约定好权属,如果分手了就可能会因购买的房产发生矛盾纠纷。李某与陈某同居期间,以陈某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分手后,两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产生较大争议,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与自己同居期间包括购买的房屋在内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但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财产可以平均分割吗?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吗?

  

  2017年7月,李某与陈某经中介认识恋爱后不久,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在邛崃市大同镇某小区同居生活。二人同居期间,陈某于2019年9月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54.6万元的二手房。今年3月的一天,双方发生纠纷后,陈某提出分手。

  

  分手后,二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产生较大争议。因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今年10月将陈某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与自己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和李某交给陈某的收入)的一半,约20万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从2018年7月至2023年3月双方分手前,自己累计向陈某转账18万余元。2019年,双方商定后,以共同出资首付款29.6万元,按揭贷款25万元的方式,购买一套二手房用于共同居住、生活。由于自己当时忙于工作,便委托陈某办理购房事宜,并于2019年10月21日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在陈某名下,因此,案涉房屋应该有一半属于自己。

  

  陈某辩称,二人是恋爱关系,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更不可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时也无共同购房合意。至于李某提到的转账并非购房款,而是双方一起从事瓷砖美缝工作后,李某向自己支付的劳务费,不能认定为购房款。陈某表示,自己在购房之前已有30万元存款,购房后的收入足以支付房贷。李某支付给自己的款项主要是自己的劳务收入及共同生活时的费用支出。

  

  针对二人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案涉房屋是否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应如何分割三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从李某提交的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和双方申请的证人包括陈某的亲侄女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双方都已形成了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生活的事实。关于案涉房屋是否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李某的证据无法证明对购房的合意及首付款的出资,但考虑到购买案涉房屋后,陈某与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济早已融为一体,故同居期间双方对案涉房屋所支付贷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至于同居期间所取得收入如何分割,本案中,李某与陈某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二人从事的瓷砖美缝工作。虽然李某主张瓷砖美缝工作几乎系其一人所做,陈某只是偶尔帮忙。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以及李某向陈某转账的金额大小和转账频率来看,瓷砖美缝工作并非均由李某一人完成,陈某并非只在家负责日常起居和偶尔帮工。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瓷砖美缝工作仅其一人所为,不予支持。

  

  因二人未对同居财产的分割达成合意,考虑到二人长期同居,对财产无明确界定无法区分发生混同的事实,法院最后综合偿还案涉房贷款金额、李某向陈某的微信转账及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依法酌定判决由陈某支付李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5万元。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有二,一是双方存在共同生活;二是双方存在共同劳动、运营或管理。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才能构成共同所得,才应平均予以分割,否则应根据双方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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