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近日,彭山区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进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通过在学校广场设置展板、分发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广大学生宣讲国家安全知识。
本次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普及学生200余名,有力增强了高校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持续营造出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普法小课堂
全民国家安全日的由来
全民国家安全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2339是受理个人和组织发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举报电话。
危害国家安全涉及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上述罪名中,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公民和组织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7、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协助;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