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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在“配音秀”上传翻唱作品MV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4-01-17 09:17:5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未经授权在“配音秀”App上传翻唱作品MV,用户和平台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配音软件平台传播流行音乐作品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被告杭州某配音公司向原告成都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元。后该案经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成都某公司经过转授权获得王太利歌曲《父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该公司发现杭州某配音公司开发了一款手机应用程序“配音秀”,主要功能是提供配音制作,它向用户提供录音机(可保存录音和回放录音)和播放视频的服务,视频均来源于网络,用户可以在“配音秀”中录音并保存上传自己的作品、发表评论。其中,包含提供“筷子兄弟《父亲》-歌曲 短”“筷子兄弟《父亲》-男版(歌)”等歌曲在线播放及配音制作。

  

  2022年3月21日,成都某公司就杭州某配音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块链取证。杭州某配音公司在收到成都某公司的投诉邮件及涉嫌侵权的材料后,将案涉短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

  

  用户上传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合理使用的判断应从使用目的、使用手段和使用效果三个方面考虑。从使用目的来看,网络用户上传涉案视频是为了获取流量和点赞而非评论性引用;从使用手段来看,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短视频完整包含了涉案音乐作品,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比例和必要限度;从使用效果来看,网络用户上传了完整包含涉案音乐作品的涉案短视频,使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丧失了本该享有的市场销量,影响其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配音秀”平台用户通过视频网站下载并制作素材视频,但未有证据证明其经权利人许可后将作品上传至“配音秀”平台,结合“配音秀”平台的运作机制,杭州某配音公司主观上应能够预见到其平台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认定杭州某配音公司构成间接侵权。最终,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判断软件平台是否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时,首先要根据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是否实施了提供内容行为。若系平台用户实施提供行为,则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在认定是否构成应知时,综合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传播的作品知名度,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了编辑、推荐等因素。结合“配音秀”平台的运作机制,以及其除了提供涉案视频外,还在用户使用涉案视频配音时提供了动态滚动歌词等事实,“配音秀”平台方在侵权审查上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未能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时,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配音秀”作为网络服务平台需要在实际经营中对著作权保护给予充分关注,加强内容审核,落实上传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努力构建良性、健康、正当的经营模式。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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