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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孩子在健身工作室摔成九级伤残 谁应担责?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4-01-02 10:13:1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赢在起跑线上,是家长们对孩子的期望,各类培训班、兴趣班、体能锻炼班也应运而生。然而,孩子们在参加培训时也会有潜在的风险,尤其是体能锻炼类的训练培训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的安全事故,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残疾。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在体能训练机构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玩攀爬箱 两娃在工作室摔倒

  

  某健身工作室主要开展包括攀爬、跳跃、体能训练等健身服务,参加训练的主体全部为未成年人。9岁的小陈与小黄均系该健身工作室学员,已多次参加过训练。在一次训练课间休息时,小黄和其他学员未经教练允许,擅自到攀爬训练工具攀爬箱(1.8米高)从上往下跳,玩得不亦乐乎。小陈看见小黄等人玩得很开心,便主动要求加入一起玩耍。教练发现了学员们在以不正确的方式使用训练工具,且可能存在危险,便进行了口头提醒,但孩子们并未立即停止,而是继续玩耍,教练也没有再进一步制止。正当大家玩得起劲时,突然一声“哎哟”让大家停了下来。此时,小陈和小黄躺在垫子上,教练发现小陈的脚扭伤了。教练询问小陈和小黄后得知,玩耍过程中小陈跳下落地时,踩到小黄大腿,然后扭伤了脚。小黄伤情不严重,小陈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与小黄及其父母、某健身工作室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小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工作室担责七成

  

  法院查明,本案中,某健身工作室虽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但其系提供付费培训的体育训练机构,小黄、小陈作为该工作室的学员,在场馆内参加训练时实际上受到某健身工作室的直接管理。该健身工作室在开展训练工作时并未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管理设施,其教练在发现学员不当使用训练设施时仅口头制止,但并未进行有效制止,同时也未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在训练场地显眼处张贴警示标志。法院判决,该健身工作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小陈系该健身工作室学员,已多次在该健身工作室参加训练,应当清楚攀爬箱作为训练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也应当预见到从高处跳下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仍然选择以错误的方式使用训练设施,且在教练提醒不可以跳后也没有及时停止,其对于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小陈作为未成年人,尚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没有证据显示小陈受伤时系与小黄手拉手一起跳下,也没有证据显示小陈摔倒系小黄导致。故对于小陈要求小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对培训对象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加强有安全隐患位置和设施的管理、对学员进行充分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等。如果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任何训练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未成年人在参加训练培训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训练,规范使用训练器械,服从教练的管理,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避免受到意外伤害。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和保护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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