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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欲离婚,却都不想直接抚养孩子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4-01-05 09:48:1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夫妻欲离婚,却都不想直接抚养孩子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不准离婚!

  

  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别过大,导致二人之间矛盾不可调和,二人均想离婚,却都不想直接抚养刚满5周岁的儿子,且二人均系具有抚养能力而不愿尽直接抚养责任之人……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不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并在宣判后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双方应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努力,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原告梁某某(女)与被告龚某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然而,浪漫的爱情敌不过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二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之间的隔阂也越来越大。2021年6月,梁某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梁某某的离婚诉请。2023年10月,梁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龚某某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诉称,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别过大,认知差距大,导致最终矛盾不可调和。目前,二人已经分居近3年,原被告均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且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两年多,二人在生活中诸多的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法再一起继续生活。被告婚内不履行对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原告也无力独自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责任,故希望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龚某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自己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单独抚养婚生子,希望由原告直接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赋予了原被告婚姻自由,双方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但是,婚姻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一个人只有在法律的限度内,才能够随其所欲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生活。原被告虽有离婚的自由,都想要离婚,但是却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婚内所生的孩子,原被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原被告的婚生子今年刚满5周岁,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虽然夫妻感情破裂了,但是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道德上,都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原被告并非经济上陷入困顿,或者身体上、精神上具有残疾,以致无力抚养孩子之人。通过庭审中对原被告的询问,原被告均陈述系国内知名大学毕业,原告原系妇产科医生,暂时离职在家,被告系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二人均系具有抚养能力而不愿尽直接抚养责任之人。

  

  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

  

  虽然法律确认了男女双方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也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的应予判决离婚的条件,但同时法律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着不可推卸的抚养、保护义务,夫妻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本案中,在原被告都不愿意承担直接抚养孩子的责任,未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捍卫社会的善良风俗,法院对原被告的离婚诉请,不予准许。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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