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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锅底料中加地沟油 获刑并十倍赔偿
www.meishanpeace.gov.cn 】 【 2020-07-27 10:19:2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为降低经营成本,火锅店老板安排炒料师傅和学徒从消费者吃过的火锅中提取回收油,再次添加到火锅锅底中销售……17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双流区首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案涉3人均被判刑,该火锅店老板还应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146310元。


  火锅店用地沟油熬火锅底料


  2018年6月,被告人徐某在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登记注册并经营某火锅店。自2018年7月,徐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雇用、安排被告人廖某(该火锅店炒料师傅),从火锅店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中提取废弃油脂(又称:回收油、地沟油),添加到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2019年6月,被告人雷某作为炒料学徒,帮助廖某从事提取废弃油脂、添加等工作。经查,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并销售的火锅底料金额达114631元。


  老板被判刑并支付10倍赔偿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廖某、雷某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火锅油并出售给消费者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廖某、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徐某、廖某、雷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146310元。(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法官说法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该案3名被告人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此,作为该公益诉讼案的起诉人双流区检察院要求经营者徐某向其支付10倍赔偿款。


编辑: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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